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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卖家庭共有房产,买卖行为无效
2017-02-10 225 次

擅卖家庭共有房产,买卖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案情介绍] 秦甲与秦乙系同胞兄弟,其父母相继于1997年和1999年去 世。七八十年代中,其父母与其三个姐姐及其二人在本村建宅院 一座,院内建有北房3间、东房2间,并有围墙、树木等附属 物。三个姐姐出嫁后,秦甲于1987年另在他处盖房自住,1995 年以来,父母一直与秦甲一起生活,老宅院只有秦乙一家居住。 同年春天,秦乙亦在他处建房自住,其在未征得父母及他人同意 的情况下,私自将该院以1万元的价格卖与本村村民王某,并谎 称将该房租与了王某。2000年3月,因政府修建公路,该宅院 被拆迁,有关部门给予了王某拆迁补偿费62787元。秦甲在得知 这一消息后,找到秦乙索要拆迁费,秦乙向秦甲说明了实情。此 外,其父母去世后,姐弟五人未对上述共有房产进行过析产继 承。王某在该院居住期间,接出北房1间,将2间东房翻盖成4 间,新建西房4间。拆迁时,经有关部门鉴定评估,北房4间估: 价为15294元、东房4间估价为9403元、西房3间估价为15294: 元、西房1间估价为1978元、附属物估价为5677元,合计: 62787元。 日前,秦甲以秦乙、王某为被告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秦乙及王某给付自己应得的份额。法院审理中,秦乙承 认自己隐瞒了情况将父母的宅院卖给了王某,要求由法院依法处 理。王某认为,自己买秦乙居住的宅院是秦乙同意的,秦乙是代 表其家庭,对该房屋进行处分。买房后自己又将院落及宅院进行 了改造,现该房已拆迁,这笔拆迁费理应归自己所有。秦甲、秦 法院认为,秦乙在家庭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家庭共 有房产卖与他人,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应 当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秦乙与王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未经房屋管 理部门批准,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其二人的买卖行为无效。原有 房屋等拆迁费应当归秦甲、秦乙所有。法院最后判决:一、王某 给付秦甲房屋拆迁补偿费12119.75元。二、秦乙返还给王某买 房款10000元,王某给付秦乙房屋拆迁费1821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