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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用地须经政府审批
2017-02-10 166 次

建房用地须经政府审批 [案情介绍] H市商业局局长马某在市内有一套豪华住宅,很想再有一处 乡间别墅。其父母是N县的农民,在望山村的小山坡上有五间 祖传砖木结构的瓦房。房屋坐西朝东,冬冷夏热。马某想将父母 的房屋拆掉,另择理想之地建造别墅,一是让父母幸福地安度晚 年,二是让自己有个避暑之地。马某的堂弟获悉马某要拆房,忙 来劝阻,请求马某将这五间瓦房卖给他做竹器加工厂(因为马 某堂弟多次申请地皮建厂房均未获批准)。马某将五间瓦房卖给: 了堂弟,随后以其父母的名义向所在组、村、乡申请建房用宅基 地。乡村干部就此问题意见存在分歧。后马某通过软硬兼施的办 法,使乡村干部口头同意给予3.5分宅基地,但未履行任何书面 审批手续。马某觉得这点地皮只够建两间房,无法建天井和花 园,于是向其宅基地邻近的两位村民购买了承包责任田近一亩, 盖起了两面环水一面傍山的花园、天井齐全的三层楼的小别墅。 对于马某买地营建小别墅,老百姓愤愤不平,纷纷写信举 报。N县土地管理局经过调查作出了[90]第21号“土地违法 案件处罚决定书”,令马某及其父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 建之房屋。马某不服,向N县人民法院起诉。N县人民法院公 开审理马某诉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当庭作出了维持N 县土地管理局[90]第21号“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的判 决,责令马某及其父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之房屋,清 除杂物,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 [法律分析] 建房用地未经政府审批是指个人或企业建房用地未依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以致引起严重后 果的行为。依照《土地管理法》 (1999年修改)的规定,土地 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备用地,政府将分类严格管理和从严 审批建设用地。通常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未经任何政府批准, 自行在自己的责任田或宅基地上 或村内空闲地上建房,这是违法的,应经法律规定的部门批准才 能使用。 (2)从无权批准的部门取得了批准,或未取得有最终批准 权的部门批准。如仅取得国土局同意,或按土地管理法规定, 应报经省政府批准,但建房者仅报经县政府或地区级的市政府 批准,这样仍属非法占用土地,建在土地上的房屋就是违章 建筑。 (3)本应报经几个部门批准,但仅报经其中的一个或几个 而非全部部门批准。如仅报经政府批准用地,但未报经城市规划 局同意,这样仍属违章建筑。我国对违章建筑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通常包括责令建房者拆除、政府强行拆除、政府无偿没收房 屋以及罚款等,严重的将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任何建房用地都应报经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必 要时应向律师等法律专业工作者咨询。N县土地管理局和人民法 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中,马某的行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公布)的有关规定: (1)买卖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条的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或者 集体。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 转让土地的行为。我国土地法虽然规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在目前,国家只是依法实行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而对于村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 使用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还没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本案 中,马某为了营建别墅,竟偷偷地与村民私下交易,买卖土地, 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建住宅使用土地未经批准,违反丁《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农村居民建 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 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 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 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我国的 土地管理法要求农村居民建住宅,要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 内空闲地,这是从珍惜每一寸耕地的基本国策考虑的。实行这 样一条基本国策,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度是十分必要 的。按理说,如果马某的父母要移动一下居住地的话,充其量 只能用原有宅基地换一下,并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马某的 父母在出卖了原有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则是法律所不允许 的。至于马某在没有履行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随便 占用耕地建房,则是严重违法的。人民法院和土地管理局对马 某及其父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