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的行为无效
[案情介绍] 1995年1月,原告和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书。双方约定,原 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预售商品房一套。交房的日期为1996年5月 底。房子的面积为180平方米,价款198000元。价款包括铝合 金门、卫生设备、地面瓷砖和全部办理房地产过户的费用在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1996年10 月,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房屋交付后,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办 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直到1997年年底,被告只将 房屋的产权证交付给原告,土地证无法办理。原告为此诉至: 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开发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没有办理 土地出让等手续,尚属集体土地,故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购房 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另查原告至今未实际使用该房屋。因此,法 院判决双方订立的购房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198000元,并承担此期间的利息。
[法律分析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 法》的具体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应当经国家依法征用,办理出让手续。商品房预售时,房地 产开发商应当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书。因此,被告违法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在预售商 品房时,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购房者,其与原告订立的房屋买卖 合同属无效合同。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