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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套房子难易手,花钱惹出烦恼来
2017-02-10 191 次

买套房子难易手,花钱惹出烦恼来

[案情介绍] 以广告宣传为生的上海人周X已过不惑之年。3年前,他几 乎倾尽所有买了一套商品房。3年后,当他准备转让这套房子的 时候,已过不惑之年的他还是困惑了。1998年4月,周X经熟 人介绍,以人民币33万元的价格买了由X X集团开发的上海市 普陀区X处的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当时,房产广告称是 “全产权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也是这么承诺的。 当年12月,普陀区产权局给购房的周X发放了房产证,上面明 确写了该住宅为“全产权商品房”。2001年5月,周X打算卖掉 住房转购新房,却意外地发现原来花掉几乎毕生存款购买的商品 房居然没有全部产权!周X大呼上当受骗,说自己根本不懂商品房购买常识,对住宅产权也缺乏认识,因此没能对这份合同的不 同点有所觉察。他一再表示, X X集团售房搞两面手法坑死人, 如前,他的那套房子显然不符合政府有关商品房上市出售的规 定,难以出让,而错误完全是X X集团单纯追求经济利益造成 的,他强烈要求退房。这是怎么回事呢?周X当初购房时,作为 开发商的X X集团在同一天同时与他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用 于对付业主的《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另一份则是对付房产局 以资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购房的业主误认为自己买下的 是完全产权房。还有另外一些住户,情况均和周X一样,这些人 家在购房时也都与开发商在同一天签订了两种名义的两份合同。 就是说,他们的房子也是只能居住,不能上市出售。

[法律分析] 周X在办理卖房手续时,普陀区房产交易中心认定他原购的 商品房不具有完全产权,理由是开发商即x X集团在建房时未按 有关规定申报商品房计划,也没有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如此一来,周x买下的房产也就是不属于完全产权了,但如果要 出售也还有补救办法,就是必须补交若干的土地出让金。那么, 作为开发商的x X集团的总经理王X却说:“此举纯属不得已而 为之,因为该工程属危棚简房改造项目,资金平衡十分困难,不 可能按照建设商品房的要求交纳各种税费,只能打擦边球。” 王X再三强调: “这是旧区改造的特殊性改造的,只能如此操 作。,’但根据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 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得知:“凡是上海市的房地产企业,如以参 建、联建等名义开发建设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 建设计划和土地有偿出让范围,并交纳有关税款。”由此看来, 不管是不是危棚简房改造项目,均应执行这一规定。所以X X集 团的做法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