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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宣告刘X的房屋所有权无效
2017-02-10 178 次

[案情介绍] 1985年,江苏省农民刘x欲在镇政府所在地建房。由于该 镇建设规划规定,镇政府所在地街道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允许私人 建房,刘X便与该镇X村民委员会签订一建房协议,约定以该村 民委员会名义在街道南侧办理占地面积为两间半的建房手续,由 刘X负责出资建房并归刘X使用。当年,刘X负责占地两间半的 两层楼房建成并投入使用。1994年8月,刘x又与该村民委员 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接着以房屋所有人名义向县房管局申请私 有房屋权属登记,申报面积扩大为上下两层七间共190平方米。 县房管局未经现场勘察,仅凭刘X提供的房屋坐落草图,便按 刘X申报的面积办理了刘x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颁发了 盖有县人民政府印章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该镇人民 政府认定刘X附属的简易厨房一间为违法建筑,决定予以强制拆 除。刘X不服,将镇人民政府告到法院。声称:该厨房已经县人 民政府核准登记,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厨房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经查,刘X的简易厨房是于1996年以后建的,并未获得 任何审批手续,1994年8月;刘X申请私有房屋权属登记时, 该厨房尚未建。有1996年1月的勘测图及其他旁证材料为证。刘 X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厨房,属刘X申报不实、登记机关未严格到 现场勘察所致。已登记的该厨房所有权当属无效,应当由刘x重新申报,由登记机关对刘X的私有房屋重新核实,作变更登记。 争议发生后,刘X对该厨房无审批手续,且房屋权属登记申报不 实并无意义,但坚持认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拒绝申 请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刘x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县房屋 权属登记机关宣告刘X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房屋权属登 记机关能否宣告刘X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如何纠正房屋权属登 记中的这一错误?

[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宣告房屋所有权证无效,是与房屋登记行 为不同的另一具体行政行为,带有惩罚性,应当遵循“法无明 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于已经登记的房 屋所有权证能否依职权宣告无效,取决于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o 1997年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了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四种情形,但该 规定只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刘X的房屋虽坐落于建制镇, 但因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性质。不属于《城 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只能以农村房屋权属登 记的法律规定办理。而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规定尚未健全, 该县房管局对刘X房屋权属登记所使用的惟一依据是《江苏省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该条只是规定“村镇房 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 权。房屋所有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并未对宣告村镇房屋 所有权证无效作出规定,因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宣告刘X的厨房 所有权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权属登记包括登记、变更登记、注销 登记。既然该县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能够依照《江苏省村镇规划 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对刘X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也就是当 然可以在确认初始登记有误的情况下,对刘X的房屋权属作变更 登记。本案中,刘X不自愿申请变更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只 能通过宣告刘X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的形式来实现对刘X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