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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有权抵押无效
2017-02-10 193 次

无所有权抵押无效

[案情介绍l 1995年2月, X县百货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县工商 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限期两年,期满后由县百货公司还本付 息。县工商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及时回收,要求县百货公司提供 房地产抵押,县百货公司表示同意,提出以价值30余万元的仓 库用房作为贷款抵押。双方在签订了20万元的贷款合同之后, 又签订了抵押合同。规定:百货公司的仓库系有权处分,在百货 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工商银行可以从拍卖抵押物的价 款中优先受偿。抵押合同签订时,县工商银行没有要求县百货公 司提供任何的有关仓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合 同签订后,双方也均未向有关部门办理过登记手续。两年后,县 百货公司面临倒闭,无法偿还贷款本息,于是县工商银行向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履行抵押合同。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 现,百货公司在对用做抵押的仓库用房根本没有合法的产权和处 分权,该仓库用房是从县商业局租赁来暂时用做仓库的,况且双 方也未办理过抵押登记。

[法律分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抵押 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而本 案的抵押人百货公司对抵押物没有合法的所有权和经营处分权, 因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