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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9]对于突发性事件,相关领导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7-02-10 184 次

[问题39]对于突发性事件,相关领导是否应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39]某市化肥厂1996年3月11日废水塑料管突 然发生爆炸,生产的废水直接排入了下游的羊昌河,使河水受到 严重污染。该市环保局当日赶到现场,责令该厂停产检修。12 日该厂停产检修但在未检修好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厂 长李某为了赚钱,当日晚又开工生产,致使羊昌河水污染进一步 加重。3月18日在贵州省环保局的干涉下,该厂于当晚22时20 分停产。 3月19日,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羊昌河水质进行分析 化验,水中含砷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20倍以上,遂立即通知县 政府采取措施,严禁沿河人畜饮用河水。羊昌河水质污染,导致 下游马鞍村172人中毒、48人严重中毒,其中4人卧床不起, 一名女子中毒死亡。下河湾村有51人中毒;平坝农场有184人 中毒,28人中毒严重,经住院医治脱险。另有120头猪和12头 牛中毒死亡,14头母猪中毒流产猪崽200头。谁该对此事件负 责? [法律分析]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在生活 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 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 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化肥厂在废 水塑料管发生爆炸,废水排人羊昌河后,该厂领导并没有立即采 取果断措施处理,使河水受到严重污染。环保局责令停产检修 后,该厂领导又置之不理,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为了 赚钱再次开工,进一步加剧了羊昌河的污染。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 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 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或者第187条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 事故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