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不能转让
[案情介绍] 1997年5月,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共同 组建新的联营贸易公司。协议规定,甲公司提供200万元作为联 营公司的流动资金,乙公司提供一处宅院和300平方米房屋作为联营投资,并负责办理银行账户、营业执照等。合同签订后,甲 公司一次性汇人乙公司账户80万元。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供宅 院一处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简易结构房一排。乙公 司用甲公司的80万元投资对部分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不经省有 关部门批准,擅自拆除一部分简易房屋、扩建混合房屋120平 方米,并利用甲公司资金,购置了办公设备。甲公司联营人员 上班后,发现乙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等手续,并 将资金擅自挪作他用,为此发生纠纷。遂诉到人民法院。法院 受理后,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提供的院落及简易房屋,均属于 乙公司上级单位某基建公司承揽建筑工程的临时用地,用以堆 放建筑材料的。工程竣工后,该公司以此宅院及简易房作为联 营投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 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 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 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 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从本案中看,某基建公司 征用临时用地是合法的,但用后不及时归还,并转给下级单位乙 公司使用是违法的。乙公司因此并没有这一处宅院及简易用房的 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且该房屋本身就已不再是合法建筑,因此, 它无权长期占用,更不能作为联营投资。 由此,甲、乙公司双方所签联营合同由于乙公司一方的投资 是违反法律的,因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甲公司对合同无效并无 过错,所以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投资款80万元。人民法院应判 决甲、乙公司所签联营合同无效,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投资款80 万元,乙公司负责限期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该土地由土地管 理部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