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x商城是x医院投资所建。1996年1月, X医院下属医疗 开发公司即被告,与原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订《商城商场租 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产权属己的商城1—3楼即596平方 米建筑面积,地下室176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给原告,年租金为 人民币125万元,期限为8年, 自1996年3月1日始。此外, 双方对时间和责任作了规定。此前原告于1995年12月将该房屋 进行装修,1995年12月至1997年5月间,原告共支付被告房租 84万元,原告曾使用过该房屋的一楼一段时间,自1997年5月 到1998年1月,该房屋空闲。因被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 被告对退租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已 付房租和利息并赔偿装修款101万元。 法院认为,医疗开发公司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与他人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无效,应返回租金,原告曾实际使用上述 房屋故应支付使用费,参照租金标准确定。房屋空闲时的损失以 房屋使用费为标准,由被告承担90%,原告承担10%。判决如下: 1.被告赔偿原告装潢款71万元; 2.原告给被告房屋使用费用145万元; 3.原告赔偿被告房屋有关经济损失9万元。
[法律分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寸•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 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 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合法的前提是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 有权。所以,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