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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的批复是否越权?
2017-02-10 163 次

国土资源部的批复是否越权? 由于对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时的补偿标准有异议,辽宁沈 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的史洪学等7位土地承包者得知是 国土资源部行文作出的相关用地批复后,以超越法定职权为由将 国土资源部诉至法院。1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土资源部行文作出国土资函(2001)559号《关 于沈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的行政行为。 2001年9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关于沈 阳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同意由国土 资源部署“业经国务院批准”字样批复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沈阳 市城市建设用地方案。2001年12月25日,国土资源部正式行文 作出559号批复,批复中注明了“经国务院批准”字样。 2002年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559号批复下发了土地批 件,将沈阳市于洪区下坎子村28.4723公顷土地批准为城市建设 用地。之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发布了征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史洪学等人对该方案中的地上物补偿 标准不服,认为标准制定过低,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003年1月7日,史洪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 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给史洪学等人出具公函,告知沈阳市2001年 度第二批次城市规划用地系国务院批准,并提供了559号批复。 史洪学等人据此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裁决,国土资源部认为该部不 能代表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作裁决,对该裁决申请不予受理之 后,史洪学等人又对559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国土资源部复议 维持了该批复。史洪学等人不服,于2004年8月诉至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国务院关于国 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明确规定 “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 复文件,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国务院各 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在国务院已 经批准同意沈阳市200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 地征用方案及由国土资源部行文批复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有权 行文作出559号批复,并在批复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7 位土地承包者认为国土资源部作出559号批复属超越法定职权、 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意见及要求撤销559号批复的诉讼请 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