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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未严格审查,法院判决登记无效
2017-02-10 192 次

房管局未严格审查,法院判决登记无效

[案情介绍] 河南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农民万X在对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的 行政诉讼中获得胜诉,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所办理的房产抵押权被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万x原在宛城区白河镇拥有住房一处,已在南阳市房产管理 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一直由其母亲负责保管。后刘X (系万X同村村民)从万x母亲处取走房产证,随即以该房产证 为抵押与中国农业银行宛城区支行订立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 同。(注: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 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后中 国农业银行宛城区支行与刘x到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进行了房产:价 值评估,又将房产评估报告连同借款合同及以万x名义书写的委 托书等递交给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万X得知上述情况后,以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宛城区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庭审期间,当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的诉讼代理 人出具了署有万x签名的借款合同和委托书时,万x当庭予以否 认,宛城区法院决定将该签名进行司法鉴定,证实借款合同、委托书上的签名非万X本人签写。宛城区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 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未严格审 查,造成事实不清,侵犯了原告万X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南阳 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抵押权证。宛城区农行不服,上诉于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经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 押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 记。具体到本案,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便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而颁 发的房地产抵押权证,究其实质,这种登记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 行为的范畴,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时所作出的具体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 合法,内容适当。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过程 中,既未对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进行真伪审核,也未对作为抵押 物的房产核保,更未与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万X调查核实,造成事 实不清,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充分,符合法律 规定。本案的处理一方面反映出房产管理行政机关的登记审批工 作亟待改进,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市民对自己重要的财产权凭 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要妥善保管,以避免不必 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