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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也要依法进行
2017-02-10 197 次

[案情介绍] 张某1994年6月向某区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 该村的地界修建了24平方米一层二间砖木结构平房作经营饮食 场地。同年8月,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 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 应予以拆除。事后,张某未拆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中队 也未向张某下达任何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却在无确凿证据的情 况,认定该违章建筑为张某亲戚刘某所修,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 刘某。同年11月某日,某区中队带领民工十余人将张某新建的 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拆时,又未通知张某将屋内财产搬 出,致张某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张某要求某区中队赔偿损失 9000元,被拒绝。张某于1995年2月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确 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中队行为违法并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失 9000元。

[法律分析] 原告张某未经有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私房,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 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 施”。因此,原告张某所建的两间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应由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但是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中队 未履行法定手续向原告下达处理决定,也未按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反了某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 章建筑的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程序上不合法,•应当赔偿原告 张某的财产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