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拆迁房并非商品房
2017-02-10 192 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案例解析 拆迁房并非商品房

1.[案情介绍]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王X一家积蓄了一笔资金。早有买房意 向的王X经过与家人的再三“考察”、筛选,选定了北京市二环 路以内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四居室 单元楼房。经双方商定,房价款为70万元。1997年12月王X 与X房地产开放公司顺利签订了《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1998 年,开发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王X。房子到手后,王X一家兴致 勃勃地请人对所购房屋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布置和装修。然而, 让王X一家感到不安的是,原来说好交房后12个月内就给办理 产权手续,但一年多过去了,还没能见到任何手续。更让王X感 到意外和气愤的是,再一次与邻居闲聊中,王X得知这栋楼是危 房改造回迁用楼,而不是什么商品房,王X顿时产生一种受骗的 感觉。他迅速与开发公司交涉,但未争出结果。又急又气的王X 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公司告上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 公司返还购房款、后期公共维修金,并赔偿装修款10万元、搬 迁费1000元、利息14万元。接到法院传票的x房地产开发公司 亦承认他们向王X出售的房屋是拆迁房,但表示未为王X办理产 权证是由于手续繁琐而非不能办理。现同意为王X退房,但不同 意赔偿损失,同时要求王X将装修的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房屋 使用费6万元。

[法律分析] 经法院调查:王x与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住宅 楼购销合同》中约定: X开发公司保证所售房屋产权为北京市产权的商品房(即能立即上市、在银行抵押贷款),否则,按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办理; X开发公司应在交房后12个月 内,为王X办理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产权证明。王x已分次向前者 交纳了房款。同时查明:王x曾向X开发公司交纳1998年8月 至2008年8月的公共维修金2100元。为落实王x装修的具体费 用,法院特委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预算处对王x所购买居室 装修工程项目造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7500元。据此,法院认 为:出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明。 X开发公司对X小区实施危改回迁后,至今未办理上述两: 证,因此无权按商品房向王X出售此房。故开发公司与王X的; 《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无效。王X要求开发公司退还房款,同 时返还已交纳的今后的公共维修金,理由正当,本院准予。开发 公司因主观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故对王x因此造成的利息及装修 损失,开发公司也应赔偿。由于王x实际使用该房,应交纳房屋 使用费。标准应参考本市公有出租房的租金标准。开发公司提出 以市场议定价格收取租金,无事实及法律根据。关于开发公司反 诉王x恢复房屋原状一事,因王X的装修使所购房屋价格增值广 且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部分结构进行了拆改,不便恢复原状。故 对开发公司这一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考虑王X对房屋拆改 了部分结构,故酌情判决王x赔偿开发公司一定金额的损失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作出如下判决: X开发公司与王X 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x将所购房屋腾出来交还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退还王x全部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 息;开发公司给付王X装修款7300元、返还公共维修金1700 元,王x支付开发公司拆改损失费2000元和搬人争诉房至腾 房之月止的房屋使用费,同时驳回王x与反诉原告开发公司其; 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