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秧田上建私房违法
2017-02-10 214 次

[案情介绍] 1985年11月,王某擅自在他向生产队承包的秧田上建私 房。动工后,群众和村干部劝告制止,王某不予理睬。乡政府责 令王某在3天内拆除违法建筑,王某不听劝阻,强行完成了私房 的地基工程。该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于1986年1月10日作出 决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秧田上建盖房屋是非法的, 必须立即停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 复耕地。 王某在接到该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期限届满后, 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该区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局为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2月3日,向该区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区人民法院审查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申请,认为该局对 被执行人王某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86年 2月28日由院长签发公告,限王某自公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拆 除在秧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耕地;限期内如不自觉拆除违法 建筑,恢复耕地,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执行费用由王某 承担。

[法律分析1 该案中王某擅自在他向生产队承包的秧田上建私房,并没有 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该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 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限期 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限王 某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在王某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之后,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做法完 全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