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用途需要登记 [案情介绍] 1998年4月,某经济合作社与某汽车修配厂签订一份《租 用土地协议书》。合同约定:汽车修配厂租用经济合作社4600平 方米空地,租用期限至2013年4月,租金标准为3.5元/平方 米。合同签订后,汽车修配厂在空地自行修建临时建筑进行经 营。因汽车修配厂拖欠租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 同无效,判决汽车修配厂偿付土地使用费193200元。法院经审 理后判决:1.确认经济合作社与汽车修配厂所签的《租用土地 协议书》无效;2.限汽车修配厂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经济 合作社土地使用费193200元;3.诉讼费用5400元,由汽车修 配厂承担。 [法律分析] 首先,汽车修配厂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服务性的汽车修 配经营,不符合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用途范围,且没有办理土地他 项权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 定: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 续。”第十三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 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 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 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因此汽车修配厂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租地合同无效。其 次,经济合作社诉讼切人点和角度选择准确。一是确认合同无 效,可以收回土地使用费;二是要求对方支付土地使用费,而不 是租金,与合同无效相呼应。如主张租金,因合同无效而不能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