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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建筑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2017-02-10 228 次

企事业单位建筑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案情介绍] A公司(集体所有制法人)与B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建设C地区的协议书》, 双方约定,A公司将其所有的C地区土地使用权(包括A公司 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建筑用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由B公司 开发建设。请问:C地区企事业单位建筑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 地能否转让给B公司?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出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况只是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 六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乙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建物,不得重建、扩 建。’’根据以上规定,C地区土地内的企业建筑用地的使用权只 有在这些企业被B公司兼并和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其 建筑用地的使用权有可能在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转让给B 公司,但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给B公司的。 关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 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 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告》 1998年第一号第七条规定:“超占宅基地建住宅的,将受到限期 拆除、退还超占宅基地的处罚。”以上规定说明农民宅基地的使 用权必须依法申请,因此,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 村村民。A公司不能将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开发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