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土地和民国土地所有权今天能算数吗 [案情介绍] x x小学与一私人之间发生了一场土地纠纷。这块有争议的 土地位于该小学内,北到学校篮球场,南到学校围墙,上面有5 棵龙眼树,面积930平方米。但在1996年,该市土地部门已将 此地批给了私人使用,而批地的理由是对方持有清朝的土地买卖 契约和民国的土地使用权状等。怎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 土地契证在今天仍然有效?怎么一片净土的小学校内会有私人使 用的土地? 纠纷的发生和发展:1.这块地究竟属于谁?校方说,该小 字土地使用的历史来源是——1958年国家重点项目上马,在这 斤地方征用果地、荒地等兴办泉州市钢铁厂属耐火材料厂,1962 年耐火材料厂下马后,将土地资源无偿拨给了鲤城区教育局 (原泉州市教育局) x x小学使用,二直使用至今,有泉州市人 和统计局在核定校产时,学校所做的校舍平面图上是将这块地划 拨在校舍之内的。关于校舍来源这一点,是很难追查的。这块地 当时到底有没有被征用?由于该小学一直没有找到当时耐火材料 厂的占地平面图,所以现在无法说清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 的,那就是目前这块有争议的地是在学校围墙内的,而据学校说 这道墙是1962年就有的。私人林某也说当时的校长说在这个地 方砌围墙距离最短,还可以保护林家的龙眼树,林家也就答应 了。但当时的老校长现在已经去世了,当时是怎样砌的这道围 墙,现在无人能证明。2.第一次告上法庭。校方说,1987年11 月,林某与该小学为果地使用权与果树所有权发生纠纷,为此, 林某向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出(1988)泉鲤法民字第005号民事 裁定书,认为根据省人大的有关规定,对于学校的校产发生纠 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处。林某对裁定不服,1988 年10月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89年3月,泉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发出(1989)泉中法民上字第024号民事裁定书, 认为林某诉争的果地使用权,系原泉州市人民政府无偿调拨给实 验小学分校(现为x x小学)使用的。本案不是法院直接受理 的案件,林某应向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解决。3.林某拿到了土 地使用权证。1988年8月,也就是林某在同x X小学打官司的 期间,林某填写了“土地登记申请书”。接着,地级调查表出来 了。接下来,在泉州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记申请表中,在四至一 栏中为“东,本墙至x x小学厂房;北,本墙至操场”。据校方: 说,学校没有盖章确认地界。在初审意见一栏的该宗土地使用一 项中审查人写道: “四至清楚,无争议。”可实际上是存在着争 议的。在请准予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一项中审查人写道:“面积 931.5平方米作为住宅用地。” 日期是1996年1月15日。在土 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一栏中是同意, 日期是3月25日,发证机 关批准意见一栏中盖公章的日期是4月9日。这样,林某就拿到 了红色的第40601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审批期间的1996 年2月2日,泉州市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张贴了有林某在内的 (1996)第004号《关于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意见情况公告》,但 据X X小学讲,他们没有见到这张公告。4.第二次告到法院。 据校方讲,1996年元旦,林家叫人在学校的篮球场筑起一道一 米高的砖墙,学校于元月9日下午报告了市城监管大队,市城监 管大队前来进行制止;1996年5月5日上午8时许,林家叫人 擅自推倒学校的南边围墙,开设大门。林某说,他们是想在墙上 建门,并已经做好了门板,现在还存放在那边一家内。校方又 说,1998年10月,学校为迎接“两基”国检和省检,在该地建 台阶、校门、围墙,贴《小学生守则》等瓷砖,多次遭到了林 家的阻止和毁坏。1998年10月15日, X X小学向泉州市土地 局发出紧急报告,恳请依法收回错发给林某的土地使用权证,但 没有结果。1999年9月28日, X x小学一纸诉状把泉州市市长 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被告发给林某的泉国用(96)字第 40601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泉州市人民政府 在答辩中说,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依法驳回。 校方的诉讼代理人则说,被告的职能部门将诉争地从原来的 “果地”改为现在的“住宅地”与历史事实不符。2000年2月 17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已在 1996年5月8日知道被告颁发给第三人林某土地使用证书的内 容,但未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原告已丧失起诉 权。x x小学没有上诉,但他们也并没有就此而放弃。2000年3 月27日, x x小学又向泉州市土地局递上《关于不宜向非法获 得泉国用(96)第4060117号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年检的报告》。 给林某办证的依据有三:一是宣统年间的地契,二是民国三 十三年的土地使用权状,三是在这两张纸上盖的1964年的章。在 这两张纸上,都盖有一个长方形的红色的章。陈科长说,这个章是 非常关键的焦点。章上的字迹已经很模糊了。关于这个章, X x小 学曾问过泉州市建委产权科的颜科长,他说这是“注销确认章”,即政府征用了一部分土地就从原来的土地面积中注销的意思,至 于剩下的部分是否就确定为私人所有,不好说。对解放前的契证 应如何认定,这一直是人们关心的事。陈科长说,解放前的契 证,以最后一手,即最后一次的认定来判别,对林某的这块土 地,因为解放后没有发给林某新证,所以也就是以1964年的这 个章来认定这块地属于林某的。但这么重要的章,查找了多次竟 都没有找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的王所长说,清朝和民国 年间的土地契约现在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但可以作为一个历史来 源的参考,如果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作为权属来源的参考。那 么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呢?至于原来果地为何批为住宅地,泉州 市建委产权科的同志说,果地按道理应按国地批。但陈科长 说,这块地过去是果地,但从1944年至1988年,已经过去了 四十多年了,可以在这块地上种植,也完全可以在这块地上盖 房子,所以可以改批为住宅地。但不知道他说的有没有法律 依据。 [法律分析] 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九 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 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陈科长对记者说, 目前社会 对土地登记办证还是没有引起重视,可是土地法认为没有登记 不受法律保护。还有,现在城市普遍对房产证比较重视,对土 使用权证不太重视,所以造成有些开发商钻空子。我们国家的 地管理应进一步规范。现在有的是办了房产证而没有办土地使 权证,有的是先办土地使用权证,有的是先办房产证,应加以 范。现在有些地方搞房地合一比较好,能够使房屋测量一致。 外,房地管理还有待于现代化,如引入计算机等,使得办土地 用权证像办户口一样方便快捷。 林某说,他家地契上这1964年的章可以否认1963年学校校 舍的认定,学校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 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1982年的规定可以盖过你1964年的 章,为此双方之间已发生过多次冲突。而对于林某地契文上盖的 红色的章,泉州市建委产权科也说不清楚。在1996年国家教委 《小学管理条例》中规定: “小学校舍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1982年 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保障教师人身安全的布告》中指出: “对学校的房地产有纠纷 的,应在县级以上政府主办下协商解决,末解决之前,任何单位 和个人均不得强占。”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暂缓登记:……(二)土地 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对如何解决土地纠纷也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应依 照执行。1989年泉州市人民政府裁定由区人民政府解决,但之 后,在未经当地人民政府调和和当地土地部门调解的情况下,市 土地部门就发给了林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非但没使纠纷平 息,反而使冲突更加激烈,还把市长告上了法庭。此事牵涉到历 史原因,应作深入细致的调查。 为了避免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必须强化土地的统一管 理,全社会都要重视土地登记,明确产权,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 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