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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不合法,合同无效
2017-02-10 205 次

土地使用证不合法,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 1992年10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华力开发公司(以下简’ 称华力公司)与武汉汉华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汉华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华力公司购买; 汉华公司坐落在武汉市汉正街万安巷段的全框架结构的营业用 房,建筑面积901.74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6382434,56兀;合 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40%,第二层盖板前付 20%,第四层盖板前付20%,房屋交付使用前3天,一次结算; 房款后交房。交房时间定于1993年12月30日前。合同签订时, 汉华公司、华力公司介绍了预售房屋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阻 纸,图纸示明了所购房屋的位置及北大门的宽度。1993年1月 30日,双方又签订< 补充合同》,约定华力公司增购91.05平方 米的营业用房,价款计644437.71元。付款方式及交房时间与前 份合同相同。华力公司于1992年10月22日付款100万元,12 月30日付款150万元,1993年6月20日付款310万元。1994 年8月2日诉争房屋竣工验收。汉华公司多次催华力公司交付购 房尾款,办理交接房手续。华力公司以汉华公司所建房屋北大门 宽度及周围环境与其提供的图纸及介绍的情况不符为由,未予置 理。1995年1月15日,华力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该案讼争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系划拨所得,汉华公司至今未办 理土地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汉华公司于1993 年11月23日领取武开管办字(1993)0008号有效期为1993年 11月23日至12月31日的“武汉市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书”,于 1996年3月7日办理了武规建政(96)104号“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诉讼期间于1996年3月12日办理了有效期为两年的 (96)临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该证注明“未经市土地 管理局批准,本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力公司与汉华公司自愿协 商,签订购房合同,汉华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该房屋的土 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购房合 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华力公司付款、汉华公司交房均有违约行 为,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汉华公司所交房屋通往汉正街的北门 宽度与签字合同时所附的图纸设计不符(且汉华公司认可未按 原北门宽度设计施工),影响市场的客流量,参照有关违约责任 的规定,按交货款总额7026878元1%计算违约金,补给华力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 百一十三条,参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一)华力公司、汉华公司于1992年10月22日和1993年 1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合同及补充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 履行; (二)华力公司付给汉华公司购房尾款人民币1726061.53 兀,延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83297.11元; (三)汉华公司付给华力公司延期3个月(竣工验收后通知 结算时止)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153720元; (四)汉华公司付给华力公司未按图纸设计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70268元; (五)驳回华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华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汉华 公司没有合法的建房、售房手续,采取欺骗手段与华力公司签订 售房合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的临时土地使用证亦是不合法 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及利息。汉 华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 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汉华公司建房所使用的土地系通 过划拨方式取得,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在一审期间补办的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建设房屋所必须具备的使用土地的条件,汉华公司在与华力公司 签订商品房订购合同时,亦没有取得建房的合法手续。故汉华公 司与华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汉华公司 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3日以 (1996)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鄂民初字第24号 民事判决; (二)华力公司与汉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合同》及 <补充合同》为无效; (三)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汉华公司退还华力公司购房 款人民币5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每笔房款支付之日起至还款 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53078元、反诉费8930元和二审案件受理 费53078元,均由汉华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