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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岂容随意出租
2017-02-10 167 次

划拨土地岂容随意出租 [案情介绍 黑龙江省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局因欠被告张某煤款8100元无力偿还,原告法定代表人 便与被告协商签订了一份租赁土地合同书,将国家无偿划拨给原 告的8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被告使用15年,被告一 次性向原告交纳20000元,扣除原告欠被告8100元,余款11900 元在一年内交清。被告按约履行,后将承租的土地垫好,自建 150平方米的车库,并存放大量原煤。一年后,有关单位职工对 此合同反映很大,纷纷找有关部门要求解除合同,经原告主管部 门研究决定,责令原告通过诉讼程序收回土地,后原告诉至法 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无条件搬出。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租的土地没有领取国有土 地使用证,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出租批准手续,且未将土地出租所 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出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原、被 告所签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 协议,自愿解除合同,原告赔偿了被告所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