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合苏提·马那甫、阿不都·热合满不服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对其采挖、拉运麻黄草行政处罚决定案 [问题提示] 对违法采挖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等造成植被破坏的,应予以 何种处罚? [案情] 原告:买合苏提·马那甫,男,36岁。 原告:阿不都·热合满,男,31岁。 被告: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 法定代表人:孙斌,所长 1992年3月,原告买合苏提·马那甫在托克逊县辖区内采挖 麻黄草2吨。因该县麻黄厂已停止收购麻黄草,3月31日买合苏 提·马那甫雇用了该县个体运输户阿不都·热合满的牌照为新疆 40-04040号汽车,将2吨麻黄草运至乌鲁木齐新疆制药厂出售时,被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买合苏 提·马那甫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仅 出示了一张托克逊草原监理所于2月26日开出的有效期截止3 月凹日的便函,而且买合苏提·马那甫所采的麻黄草有部分系带 根采挖,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被告便于1992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一、没 收草主买合苏提·马那甫的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两倍的罚 款;二、没收车主阿不都·热合满拉运麻黄草的使用工具——新 疆40-040-40号汽车。对上述处理决定,买合苏提·马那甫、阿不 都·热合满均不服,分别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原告买合苏提·马那甫诉称:拉运麻黄草是经托克逊县草原 站同意的,并向法院提供了采药许可证及托克逊县草原站允许把 草药拉运外地的证明,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原告阿不都·热合满诉称:新疆40--04040号车主与草药 主是雇佣关系,不能把汽车作为采挖使用工具予以没收,请求法 院判决撤销被告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没收其汽车的行政处罚决 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被扣而造成的正常营运收入损失 8000元;赔偿已预交的4--5月份的公路运输管理费100元;赔 偿已预交的4--5月份的车船使用税200元以及因诉讼造成的误 工费、住宿费等损失200元。 [审判] (一)一审情况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买合苏提雇用个体运输 户阿不都·热合满的汽车,拉运麻黄草到乌鲁木齐新疆制药厂出 售,当时草主只持有托克逊县草原监理所3月26日出具的采集 麻黄草片区及不准外运的证明,并无畜牧、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的 采麻黄草证。所采的麻黄草,有部分系带根采挖,违反“采取绿 色的茎枝,严禁连根采挖”的规定,属不合法采集麻黄草。在诉 讼中,原告买合苏提·马那甫虽提供了采草证和采集日期及拉运 外地的证明,但采草证是5月10日补办的,且两次证明所提供 的采草地点也相互矛盾,为此本院不予认可。草原监理部门对违 法采运麻黄草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合法的。但被告把买合苏提· 马那甫雇用个体运输户拉运麻黄草的汽车作为采草药的使用工 具,不妥。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四十条、四十 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该院于1992年5月30日作出判决: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对原告买合苏提·马那甫没 收麻黄草、处以麻黄草价款两倍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撤销对原告阿不都·热合满的新疆40-04040号汽车作为 采草使用工具没收的处罚决定;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阿不都·热合满4--5月份公路运输管理 费100元,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买合苏提·马那甫不服,仍以原诉理由向乌鲁 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后,因上诉人买合苏提b马那甫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二审案件受 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因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 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于1992年8月16日作出裁定: 该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评析] 本案是一起不服草原监理所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涉及以 下几个问题: 一、买合苏提·马那甫采挖、销售麻黄草的行为是否合法? 买合苏提·马那甫于1992年3月在托克逊县辖区内采挖麻黄草2, 吨,所采的麻黄草系部分带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荒漠、半荒漠草原和沙化 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进入草原者必须持有畜 牧部门与‘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采药许可证”;“采挖时必须保 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禁止连根采挖”。吐鲁番地压土处(89); 20号《关于保护草原植被,有计划的开发麻黄草资源的通知》 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本区麻黄草向外地销售”。本案原告人买 合苏提·马那甫在未取得当地畜牧、医药部门采药许可证的情况 下,违法采挖部分带根麻黄草,并且运往乌鲁木齐市销售,违反 了上述有关规定。原告人买合苏提·马那甫于5月10日向一审法 院提供的采药许可证和托克逊县草原站出具的允许其外运麻黄草 的证明,是事后补办的,且其采草药地点相互矛盾,一审法院不 予认可,是正确的。 二、新疆40-04040号汽车车主阿不都·热合满受雇运输麻黄 草,该车能否作为“使用工具”,予以没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草原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违法采挖草原上 的野生植物、药材、草皮、沙土造成植被破坏的,没收非法所得 和使用工具……。”该实施细则所指的“使用工具”,是指用于违 法采挖的工具,而汽车不属于这种工具,况且车主阿不都·热合 满并未参与采挖麻黄草,只是受雇主委托运送麻黄草,乌鲁木齐 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 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鸟鲁木 市草原监理所没收原告阿不都·热合满的汽车两个月?致使该 在此期间不能投入正常营运,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告要求被告赔偿囚车被扣而减少的正常营运收入损失,其理由 成立的,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预交的4——5月 的公路运输管理费100元和车船使用税2印元,则是无理由 。因为这两笔费用,是其从事运输营业必须交纳的,与其车被 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无关。至于其营运收入的损失如何计算,我 认为,一般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区从事该项职业的人均收入水 计算较妥。 (编写人:库都斯金俊银) *本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