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作实为买卖,这种协议没效力 [案情介绍] 浙江中南经济发展公司向法院状告新兴(北京)工程建 筑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名为合作实为买 卖的合同后,我公司投资4976万元建成楼,新兴公司却将楼 卖予他人。中南公司要求新兴公司返还资本金余额1676万元 及售楼利润3400万元并付违约金156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 明,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北京市商业储运公司。1993年 6月,储运公司与中房渤海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由储运公司 出地、中房渤海公司出资合作开发综合楼,建成后五五分成。 1994年3月,中房渤海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联合开发综合楼合 同,约定: 双方联合开发,中房渤海公司负责各种报批手续,新兴公司 以5500元/平方米支付工程包干费,即对该楼享有永久使用权。 同年4月,新兴公司又与浙江中南公司签约,新兴公司以5500 元/平方米将综合楼项目转让给中南公司,中南公司承担新兴公 司项目转让费120万元。在储运公司、中房渤海公司与新兴公司 又签约确定楼字立项由新兴公司办理后,新兴公司交纳地价款 1812.3万元,与房地产管理局签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 在另一份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由于中南公司在投资3430万元 后无投资能力,双方的综合楼合作合同终止。1996年4月,综 合楼转让给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转让金1.1亿余元。法院认 为,新兴公司在未取得综合楼项目所有权时与中南公司签订名为 合作、实为买卖的项目有偿转让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 效。2000年5月,市高院终审判决,由新兴公司承担合同无效 之责,除已返还中南公司投资款3300万元之外,退还余款917 万元(由余款1330万元减去因另案已执行的413万元),并按 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律分析]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土地使用制度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 步深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和住房商品化制度的基本形 成,房地产市场逐步发育成熟,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也日益增 多。这些房地产案件涉及房屋确权、买卖、租赁、代管、互易、 拆迁、侵权以及土地的开发、合作建设等各个方面。北京法院在 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按照法律和政策,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查明事实,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土地 使用权的审查,通过审理案件,遏制非法占用土地,保障国家对 土地市场的管理;对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平等交易,制裁欺诈;审理房屋合建、合作开发纠纷,注意 严格审查合同,对涉及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案件,做到既要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又不要脱离当时 当地的具体情况,从而保护真正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