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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
2017-02-10 210 次

摘自《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案例》2005.8 如何确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 胡雪妹等150名原告是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鸿桥村村民。 2004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对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报 批无锡市2003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作出544号批复,即 《关于无锡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2004年 2月18日,无锡市政府在村民居住的鸿桥村村委会院内贴出征地 公告。公告说,要征用该村12公顷的集体土地。 胡雪妹等人认为,公告里指的村庄工矿用地实际上大部分是 村民的私有房屋宅基地。他们认为,按照《土地法》,征用农村集 体土地应该征得村民同意,而且无锡市所征地块是搞房地产开 发,只有当房屋权属性质改变后,宅基地的权属性质才会跟着改 变。 直到5月21日,村民才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看到公告所依 据的国土资源部544号批复。7月20日,村民将行政复议申请书 挂号邮寄给国土资源部,要求撤销此批复。7月30日,国土资源 部答复村民,村民所提复议申请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50名村民不服,于去年年底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撤销国土资源部不予行政复议的决定。村民提出,他们于2004 年5月21日获悉了544号批复的内容及该批复是国土资源部的 具体行政行为,5月25日国土资源部接待了他们的信访代表。据 此,村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应于2004年5月21日起计算, 并从同年5月25日起重新计算。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7月20 日,他们在北京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挂号邮寄给被告,并未超过60 日的法定时效。 国土资源部代理人则提出,去年2月18日,无锡市政府在鸿 桥村张贴了公告,村民们知道国土资源部批文的时间应当是去年 2月18日,而村民们迟至去年7月份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 过了60天的法定期限,该部不予受理的行为合法。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最后认为,村民虽然于2004年2月18日 见到了无锡市政府的公告,但该公告中并未公开544号批复的内 容及该批复的实际作出机关。村民获悉该批复内容及该批复作 出机关的时间是2004年5月21日,于2004年7月20日向国土 资源部寄发行政复议申请书未超过申请复议的法定时效。国土 资源部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 应予撤销。同时责令被告国土资源部受理150名村民544号批 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