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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冲乡官庙村第3村民小组诉李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村小组长能否代表村组与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17-02-10 211 次

石冲乡官庙村第3村民小组诉李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村小组长能否代表村组与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案情] 原告:某县石冲乡官庙村第3村民小组。 被告:李英,男,36岁,官庙村第7村民小组村民。 第三人:张玉民,男,41岁,农民,官庙村第3村民小组原组长。 1994年4月14日,某县石冲乡官庙村第3村民小组组长张玉 民与本村第7村民小组村民李英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李英承包3组土地12亩,每年缴付承包金450元,承包期限10年。 1997年2月,发包方提出,该组原组长张玉民1994年未经全组 村民同意,擅自与7组村民李英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金比上一 轮700元降低了250元,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要求收回该土地的 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李英则称:原3组组长张玉民在多方找人承包 不成的情况下,才将该地以每年450元的价格承包给他,双方并签订 了合同。其承包后,进行了大量投入,仅固定资产投入达4 200元,并 实际履行合同已三年。因此,其与3组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当 依约履行;如3组坚持要收回其承包经营权,则应依合同支付违约 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此案经乡村组织多次调解无效,发包方于1997年3月14日诉至县人民法院。 [审判]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官庙村3组原任组长未经本组全体成 员研究同意,擅自发包土地,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其发包行为属无 效民事行为,其与被告订立的土地承包协议亦为无效协议。对此,3 组原任组长应负主要责任,但考虑到其行为属代表小组实施的法人 行为,故原告应对其原任组长的行为承担责任,被告在承包过程中未 能认真审查发包人的发包行为是否合法而与其签订协议,也应承担 一定的责任。故判决3组原组长张玉民与李英签订的承包合同无 效;3组承担承包人李英损失费931元,承包人自己承担399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并已按判决的内容履行。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从这起土地承包合同发 生的纠纷看,由于当事人双方不懂得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政策、 法规,盲目签订了这份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方没 有对承包期内承包金额、承包期内的有关承包指标进行合理的计算, 致使合同签订履行后,承包金明显偏低,使这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 发生成为必然。该村3组原任组长张玉民未经全体村民大会研究同 意,擅自发包土地给外组村民,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其发包行为属 无效民事行为,与李英订立的协议亦为无效协议。对此,3组原任组 长张玉民负有主要责任,该组应对其原任组长的行为承担责任;承包 人李英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能认真审查发包人的发包行为是否合法 而与之签订协议,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