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请求林业部门维护其林木砍伐权案 -------农民可否在自己承包的山林里砍伐林木 [案情] 原告:阳某。 被告:村砖瓦厂。 村民阳某于1980年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承包一座面积近 100亩荒山的合同,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阳某按照合同规 定的土地用途种植松树。至1994年大部分松树均已成林。1995年 4月12日,阳某与该村砖瓦厂商定,由阳某向砖瓦厂出售50棵红 松,砖瓦厂向其支付1万元购材款。阳某于4月15日开始在其承包 的山上砍树。村委会闻讯后前往阻止,称阳某无权砍掉承包山上的 树木,并要对其进行处罚,阳某表示不服,逐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寻 求解决途径。 [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阳某补种已砍松树5倍的同类松树,并对其 处以500元罚款。 [评析] 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森林法》和有关的森 林法规规定,农民可以承包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种 植树木,荒山荒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但农民在承包后种植 的树木归自己所有,除非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农民自己所有的林木 允许继承,也允许折价转让。由此看来,农民能够在自己承包的山林 里砍伐林木,但这种砍伐不是任意的,它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森 林法》实行的是林木砍伐许可证制度。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 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棵数、树种、期限进行采 伐,并完成更新造林的任务。但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本案中阳某在其承包的荒山上种植树木,对该批松树享有所有 权,可以继承,转让或采伐。但其采伐松树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经县级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给采伐许可证后, 方可进行。阳某未经批准,即在自己承包的山林中擅自砍伐松树的 作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给予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