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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请求景山村村委会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案——承包期满后,农民可以要求延长承包期吗
2017-02-10 210 次

刘某请求景山村村委会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案 ——承包期满后,农民可以要求延长承包期吗 [案情] 申请人:刘某,石塘乡景山村村民。 被申请人:石塘乡土地管理所。 1982年,石塘乡景山,村村民刘某与其所在村签订土地承包合 同,合同中约定由刘某承包本村5亩耕地,承包期为15年。1997 年,刘某的承包合同已到期,村里以承包合同到期为由,要求收回土 地。刘某向村里提出延长承包期的要求。村里则以承包期满后,土 地一律收回,任何人不得有特权为由予以拒绝。刘某遂向石塘乡土 地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解决此争议。 [处理] 石塘乡土地管理所认为刘某的要求合理,村委会应当依法延长 刘某所承包土地的期限。 [评析] 石塘乡土地管理所这一处理意见是正确的。199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为 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 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 治沙改土等从事发展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业部于1994年 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亦指 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 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 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 长承包期;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 群众意见比较大的,应经民主议定,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刘某与其所在村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 15年,1997年到期后,其提出延长承包期,村里群众并未对此表示任 何异议。村里应按规定将承包期再延长30年,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 的作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