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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诉杨某变更荒山承包合同案——发包方可否以承包指标过低为由主张原承包合同无效吗
2017-02-10 203 次

某村委会诉杨某变更荒山承包合同案——发包方可否以承包指标过低为由主张原承包合同无效吗 [案情] 原告:大禾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明山,村委会主任。 被告:杨某,男,35岁,农民,住该村3组。 1991年底,大禾村农民杨某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 同中约定,杨某承包该村委会的10亩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 年,承包期内前3年免交承包费,第4年至第10年每年交承包费 500元,第11年至承包期届满每年交承包费800元。合同签订后, 杨某在荒山上种植果树,其中板栗树2 000棵,猕猴桃树3 000棵。自 1995年起杨某每年交承包费500元,2002年至2012年每年交承包 费800元。后村委会提出原承包费指标太低,要求增加承包费1万 元,杨某未予同意。村委会称原承包合同因情势变化而应确认无效, 欲将10亩果园另行向他人发包。杨某迫于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保护其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审判] 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村委会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时, 承包费是按当时情况而定,但1996年以来,该山区新修了公路,商品 外运较为方便,杨某按批发价出售猕猴桃和板栗的纯利润由以前每 年5 000元上升至4万元,原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费确实过低。最 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杨某自 1998年起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费8 000元,承包期改为15年;(2) 案件诉讼费用由杨某承担。 [评析] 本案属于因情势变化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在农业承包经营合同 中,由于发包方缺乏经验,或者是因情势变化,即签订合同后客观情 势发生了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料的重大变化,客观上出现 了合同订立时,承包指标过低的现象。特别是对于期限较长的承包 合同,更易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通过调 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合理的承包指标。《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对 于承包指标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 中,由于合同签订前后,大禾村的交通和经济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 化,对杨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如果无条件地执行承包合同中 确定的承包指标,对发包方村委会明显不公平,村委会要求变更承包 费的理由是正当的。由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争议得到圆满的解决, 最终确定了合理的承包费,本案的处理方法可供人民法院审理此类 案件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