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村村委会诉肖某土地承包合同违约案 ——承包人可以对承包标的物进行掠夺性经营吗 [案情] 原告:九龙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一民,村委会主任。 被告:肖某,男,34岁,农民,住该村2组。 九龙村村民肖某与村里签订了承包5亩耕地合同后,由于承包 期仅4年,肖某认为过多地增加土壤肥力,需花去不少的时间和金 钱,得不偿失,便不对土地进行投入,3年后,其耕种的5亩土地已经 相当贫瘠。村委会发现此情况后,要求肖某停止掠夺肥力行为,并限 期改正。但肖某不听劝说,未对土地施肥,即进行小麦播种,村委会 见阻止无效,解除了承包合同,肖某以村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 讼,该村亦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肖某赔偿损失。 [审判J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肖某与村里签订承包5亩耕地合同 后,因承包期较短,便不对土地进行投入,致使土地相当贫瘠。经村 委会多次劝阻,肖某仍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掠夺性生产经营,村委会要 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解除耕地承包合同,并由肖 某向村里赔偿经济损失2 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评析J 本案涉及到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进行掠夺性生产经营时,发包 人能否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注意对自然资 源的保护,例如:承包土地不得破坏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乱砍乱伐;承 包矿业不得乱开乱采;承包果园不得为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 生产。承包人在承包期间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人劝阻 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加倍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本案中肖某在承包耕地的4年内,未进行任何田间施肥,导致土 地贫瘠,显然属于《规定》中规定的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村委会 有权对肖某进行阻止,肖某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村委会解除承包合 同于法有据。因此,对法院判决肖某败诉,并责令其承担经济损失和 诉讼费用的作法应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