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区北务镇陈辛庄村经济合作社诉聂成明土地承包费案 ----承包土地排水不畅,承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承包费 [案情] 原告:L区北务镇陈辛庄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纪银春,该村经济合作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志全,J市L区北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振成,L区北务镇陈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会计 该村。 被告:聂成明,L区北务镇陈辛庄村村民,住该村。 原告于1997年3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蔬莱大棚地承包合同,合同 约定:原告将其集体所有的一块大棚地5.64亩承包给被告,承包期为 10年。1999年12月,原告L区北务镇陈辛庄村经济合作社向L区人民 法院起诉称:1997年至1999年,被告承包我村经济合作社的蔬菜大棚地 5.64亩,尚欠土地承包费4 569.6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拖延,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所欠的承包费。 被告聂成明辩称:在1997年至1999年的承包期间,我欠原告的 承包费属实。但因他人将我大棚处的排水渠堵住,致使我大棚内的 蔬菜涝死,我找原告解决,原告未置可否,故此我不能给付承包费,只 要原告将排水问题解决,我就付清承包费。 [审判] L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被告承包原告的 蔬菜大棚地5.64亩,其中棚内地5.08亩,棚外地0.56亩。1997年 棚内地每亩承包费420元,棚外地每亩承包费320元,1997年承包 费为2 312.80元,被告已付1 804.80元,尚欠508元。1998年和 1999年棚内地每亩承包费均为370元,棚外地每亩承包费均为270 元。1998年和1999年承包费均为2 030.80元,被告未付。经原告 催要,被告借故推拖,故此,原告诉至本院。 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土地 进行经营、管理。原告将土地发包给被告后,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交 纳土地承包费。至于被告所述其大棚内蔬菜被水浸泡致死,并非是 原告行为所致,故被告以原告未将排水问题解决拒付承包费的理由 不能成立。据此,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4 569.6元;诉讼费 193元,由被告负担。当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 出上诉。 [评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 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将土地 发包给被告后,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交纳土地承包费。被告以原告 未将排水问题解决为由进行抗辩,拒付土地承包费,不符合法律的规 定与合同的约定,应判令其如数给付所欠原告的承包费。一审法院 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