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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8]建筑施工单位对建筑产权方法定边界内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应如何处理?
2017-02-10 500 次

[问题88]建筑施工单位对建筑产权方法定边界内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应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88]某建筑工地位于一单位大院内,建筑施工单 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大院内的居民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居民反映强 烈。环保部门能否对此加以管理,说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建 筑施工单位在建筑产权方法定边界内施工,建筑产权方将施工场 界划定到法定边界,环保部门对法定边界内居民受到影响无权进 行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条第2 款明确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 不适用本法。”建筑产权方法定边界内的居民不是建筑施工单位 从事本职生产的职工,他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不应受到干 扰。那么,环保部门也就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 位进行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建筑产权方法定 边界内居民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防治建: 筑施工噪声污染的义务人是建筑施工单位,而不是建筑产权单 位。建筑施工单位是不能把建筑产权单位的边界当作自己的建筑 施工场界的。即使建筑施工单位与建筑产权单位是同一个单位, 也不能把在该单位内居住的居民就视为本单位进行本职生产、经 营的职工。因为这些居民的本职工作不是在建筑工地进行施工活 动。所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大院内建筑施工噪声影 响院内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可以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16条、第30条和第56 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超标排放环境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 活、工作和学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措 施,治理污染,禁止其夜间进行施工作业,并可以征收超标噪声 排污费。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 部门的证明而夜间进行施工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