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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3]农村广播是否应列入环境噪声污染的范围?
2017-02-10 223 次

[问题73]农村广播是否应列入环境噪声污染的范围? [典型案例73]2000年8月,某村民委员会为解决该村近百 户村民提出的因听不到广播,生产、生活不便的实际困难,在原 告周某房前约40米处安装一25瓦广播喇叭,并于每日晨7时一 7时30分,转播中央新闻,中午11时30分~11时45分,转播 区级新闻,晚5时30分~6时30分,转播区级新闻和镇级广播 节目,并根据不同生产季节和工作需要,临时安排村级广播与通 知。2002年3月开始,原告以广播喇叭声严重干扰生活、学习 为由,两次找到被告,要求予以解决,未果。2002年7月,原 告自行委托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测点 1昼间73.5分贝,测点2昼间73.6分贝,超出国家规定标准。 以此为据,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广播喇叭 并要求赔偿囚广播噪声对其造成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的 诊断证明书、休息证明、医疗费单据以及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 测结果等证据。本案的法律关系简单,争议的核心问题主要在于 农村广播到底应否列为环境噪音污染的范围。我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第2条第1款对“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 概念做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 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 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点:(1)环境噪 声是由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 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2)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 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3)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 的不易评估性。其次,环境噪声构成环境噪声污染而受到法律的 调整,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了 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其二,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了 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在本案中农村广播所产生的噪声 是否对村民的生活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关键就在于该农村广播所 产生的噪声是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对于第一个条件,即农村广播所产生的噪声是否超过了国家 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此我国现行法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 定。但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8年8月6日发布的《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标准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在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生活区域,其环境噪 声最高限值参照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 准》中的1类标准值。根据该标准的规定,l类标准规定的是昼 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在本案中,农村广播是否应适用 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笔者认为,从上述规定标准可 以认定,农村广播所产生的噪声属于乡村生活区域内的噪声,对 于其噪声标准应适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结合本案情况 可以看出,该村的农村广播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 标准。 对于第二个条件,即环境噪声是否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其实这一个条件是和第一个条件密切相关的。判断 环境噪声是否干扰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标准,就是看所产 生的环境噪声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国家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在于规定一个环境噪声 的最高限值,并以此为界限,在此限度以内的环境噪声就被认为 是不会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而一旦超过这些标 准,就应视为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农村广播所产生的噪声应 使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因此,其已构成了环境噪声污 染。理由是:根据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测点1和测点 2的昼间噪声分别为73.5分贝和73.6分贝,这已经远远超过了 国家规定的昼间55分贝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故已经构成了环 境噪声污染。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