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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4]精神上受到噪声污染损害应该怎么办?
2017-02-10 195 次

[问题74]精神上受到噪声污染损害应该怎么办? [典型案例74]有一复制品厂,其西面、北面都是纯居民 区,其南面也有一排宿舍。杨某的住房在北面居民区的第一排, 距该厂距离最近,几年来他遭受该厂噪声污染,精神上受到了很 大的损害,感到非常痛苦,已经造成严重的神经衰弱。杨某欲控 告厂方,但是存在如下问题:他家属于环境噪声标准中的哪一区 域?应适用哪一标准?自己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否可以要求损害 赔偿?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关于杨某的住所属于噪声标准的哪一类区域和 应适用哪一标准的问题,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0条 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 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 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 进行管理。”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0类环境噪 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1类环境噪声标准值为 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 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 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 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标准的规定,由于杨某的住所为纯居民区,因此其应属于需要 安静的区域,其应适用0类环境噪声标准或者1类环境噪声标 准。也就是说,杨某住所处的环境噪声昼间的最高限值为55分 贝,夜间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为45分贝。 关于杨某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受到环境 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依此规定,杨某有权要求复制品厂(加害 人)排除噪声危害;对于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可以视情况要求 予以赔偿。此外,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2款 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 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杨某可以向当 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其与复制 品厂之间的噪声污染纠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以诉 讼方式求得解决 杨某也可以不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其与复制品 厂之间的纠纷,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