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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8]鱼塘附近可以堆放垃圾吗?
2017-02-10 506 次

[问题58]鱼塘附近可以堆放垃圾吗? [典型案例58]张某家住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冯南村。1998 年,为了尽快致富,他想到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和村组商议, 他得到了村里鱼塘5年的承包权。之后张某便筹措资金完善了鱼 塘的设施,并购买了700斤的鱼苗,投放在鱼塘中喂养。但从 1999年9月开始,他便发现有运垃圾的卡车将整车整车的垃圾 卸在自己的鱼塘边,他这才得知冯南村和南阳市环卫处在1999 年8月6日签订了在鱼塘附近堆放垃圾的协议,当时他并没有在 意。 2000年7月3日,在一场大雨过后,他鱼塘里的成品鱼和 半成品鱼一夜之间全部死亡,张某这才发现是垃圾的污水流进了 鱼塘,导致了鱼的死亡。张某该怎样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24条和第 130条分别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 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违反国 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条款,冯南村和南阳市环卫处将垃圾堆 放在张某鱼塘边,导致鱼大量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5条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 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南阳市环卫处作为清理垃圾的主管部门应当清楚垃圾对环境的危 害性,与冯南村签订的堆放垃圾协议,把生活垃圾堆放于张某的 鱼塘边,该协议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 倾倒、堆放,不得随意堆放的规定。因天降雨,致使垃圾污水流 人张某鱼塘,造成鱼死亡,鱼的死因与被告南阳市环卫处堆放生 活垃圾有直接因果关系。南阳市环卫处主观过错程度较大,应当 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冯南村因与环卫处签订堆放垃圾协议,致 使环卫处堆放垃圾,对张某造成损失,有一定过错,应当负次要 民事赔偿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6条规定: “贮存、运输、 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 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冯南村和南阳市环卫处垃圾堆放产生 的环境事故属于典型意义上的污染集中处理性污染事故。其中南 阳市环卫处作为城市环境卫生企业与主管机关,具有双重的法律 属性。一方面环卫处是对城市公共环境进行管理、监管的机构, 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另一方面它又直接负责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 清扫、维护,履行着城市公益企业、公用企业的角色。南阳市环 卫处在南阳市高新区冯南村处理垃圾的行为不属于清理垃圾的政 根据以上分析,张某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既可以找南阳市 环卫处和冯南村商议赔偿,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决南阳市环卫处和冯南村赔偿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