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1]氟化总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如何造成的? [典型案例61]位于江西德安县郊区的某村,原来是山清水 秀、乌语花香、居民生活幸福安宁的一方乐土。但自德安县氟化 总厂建厂以来,这里的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该厂自从1989年 生产氟里昂至1996年,由于没有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 度,已对周边地区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1997年该厂从江苏引进了氟苯生产线及设备,成立了创安 公司,此外公司还引进和投产了氟化铵、5一氟丙—酮等多个产 品及生产线,这些均未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程序履行 相应的审批手续。由于设备相对iq陋,造成氟等有毒化学软品 跑、冒、滴、漏现象严重,致使该厂附近几个村庄的环境严重污 染。村里整天浓烟滚滚,恶臭熏天。几十亩山林毁灭性地死亡, 还有几十亩已接近枯萎;近百亩稻田减产或绝收,蔬菜、果固大 面积减产及品质下降、牲育死亡和残废;村里已基本没有耕牛 了,生活在这里的村民40%左右患有不同程度的骨质疏松症, 妇女十有/\九都患有妇科病,村民们不论白天黑夜,都像躲避 “瘟疫”一样紧闭门窗。事实证明,如果氟化总厂执行国家规定 的“三同时”制度,这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本可避免。那么,什 么是“三同时”制度呢?违反“三同时’’制度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呢? [法律分析]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6条第1 款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此规定,“三同时’’制度是 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它是我国严格控 制建设项目形成新污染的根本性措施和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 度。氟化总厂从1989年生产氟里昂至1996年,1997年成立创 安公司,引进新的产品及生产线后,始终没有建立防治氟污染的 配套设施,缺少三个“同时”,这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根 本原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6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防 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 者使用的,又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此规定, 德安县环保部门有权责令氟化总厂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氟里昂,并 处以适当的罚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法国家保护环境防止 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 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根据 此规定,石桥村村委会有权代表受害村民要求氟化总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