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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0]王云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017-02-10 196 次

[问题40]王云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典型案例40]福建省某县一个个体鳗红虫养殖专业户张源 承包了50余亩水田用于饲养鳗红虫。由于张源和家人注意科学 养殖,认真学习养殖方面的知识,而且又勤劳肯干,每日里起早 贪黑地干活。因此,不到几年时间,张源就成了远近闻名的鳗红 虫养殖专业户。附近村庄的人们一提到张源无不竖起大拇指称 赞,张源一家尝到了劳动致富的甜头,更有干劲,更有奔头了。 天有不测风云。浙江省某县王云从本县携带甲氰菊酯乳油 (又名灭扫利)杀虫剂来到张源所在的村子,为了毒杀河里的泥 鳅,将杀虫剂倾倒入张源饲养鳗红虫的水田中,污染水田面积 24亩,其中鳗红虫绝收面积18亩。对张源一家来说简直是飞来 横祸,一年的艰辛付之东流。 事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县公安局、水产局、环保局 和卫生防疫站等单位现场勘查,随机抽样调查,未受污染的水 田,有鳗红虫2千克/m2,受污染的水田,只有鳗红虫0.01千 克人n2。鉴定单位根据鳗红虫生长特点和当日时价,认定污染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5万元,涉嫌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然而,却有人认为王云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此案性质究竟应当 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 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要判断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需要从该罪的四个 犯罪构成要件去分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也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其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的环境保护社会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环境 权、人身权、财产权;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 度,也就是,不管故意还是过失,都可以构成该罪;其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 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认定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关键问题 主要有两个:其一,王云对鳗红虫的死亡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 失?如果是故意,就要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显然,王云对鳗红 虫的死亡主观上是过失。其二,客观方面是否达到了构成犯罪的 标准。国家法律禁止用农药毒鱼,也禁止将有毒物质倾倒入水体 和土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即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王云的行为造 成了5.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显然达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标准,因此也就相应地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侦查终结,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 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 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被害人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检察院 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 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 公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害 人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撤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 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 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以上分析,作为被害人的张源,如果认为王云的行为构 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 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 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