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情 1991年7月31日下午,山东省烟台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烟台 市第一海水浴场管理处的电话报告,反映海水浴场及附近海域受 到严重的油污染,污染物来源等情况不明。接到报案后,市环境 保护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勘验,发现烟台山景观海域、第一海水 浴场海面漂浮着大面积的油污染带,部分海域潮间带的沙滩上也 受到了油污染。经过对各个入海河口的监测,排除了陆源污染的 可能性。与此同时,烟台港务监督局也接到了烟台港务局重油污 染东港池的报告,并查明了该污染事故系英国船舶有限公司所属 “联期”轮在烟台港东港池卸装货物期间溢油所致。同时还通过试 验证明第一海水浴场及其相邻区域海面的油污染物与东港池的油 污来自同一污染源。根据东港池、烟台山景观海域、第一海水浴 场及部分潮间带污染状况估算,总溢油量近8吨。造成烟台港的 停泊生产和第一海水浴场的经营损失达数十万元,损誉费数万 元。“联期”轮的管理人员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承认了污染事实,并在认证书上签了字。 在确认了污染事实和污染损失后,烟台第一海水浴场管理处 和烟台港务局向英国国际联合船舶有限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二)处理结果 经过中外双方的多次交涉,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英方勉强同 意派代表进行磋商,但直到事发后16个月的1992年11月下旬, 英国联合船舶有限公司的谈判代表才飞抵烟台。在烟台港务监督 局的主持下,经过反复激烈的辩论,终于达成了由英国联合船舶 有限公司向烟台第一海水浴场管理处、烟台港务局等受害单位赔 偿经济损失5.9万美元的调解协议,使这起污染索赔案得以解决。 (三)分析提要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 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 失。”因此,在本案中受到污染损害的烟台第一海水浴场和烟台港 务局向英国国际联合船舶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正当的,也是 必要的。通过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和艰苦的工作,使这一起索赔 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维护了我国的合法权益,其经验值得总结。 在这一索赔案件中,有关单位及时发现和报告污染情况,环 保部门和港监部门及时、迅速地收集有关证据,是索赔成功的关 键因素。另外,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协调一致的合作也是索赔 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海洋污染案中,尤其是在涉及索赔案 中,应特别强调及时、充分地收集有关证据,并要强调各有关部 门的有效合作。 应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 定.对造成或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主管部门还可以 责令其支付清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 罚款。因此,在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索赔的同时,有 关部门还可以对污染者科以行政处罚。本案只有受害单位的索赔, 而没有对污染者的行政处罚,其法律责任的追究是全面的。也 就是说,当排污者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时,违法者 应承担双重责任。一是违法的行政责任,二是造成污染损害的民 事赔偿责任。二者不能互相代替,既不能以罚代赔;也不能以赔 代罚。这样才能充分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涉外污染索赔中,为了使外方能够及时地承担赔偿 责任,应当让其提供财物担保;如果其不能提供财物担保,受害 人就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船。但是,如果船舶所有人属于《国 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且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的规 定建立了赔偿基金,而受害人又向管理这一基金的法院起诉的情 况下,受害人便无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财物担保或请求扣船。因 为我国已加入这一公约。根据该公约第六条限制责任的规定,如 果受害人已向管理船舶所有人的法院起诉,那么他就无权对船舶 所有人的其他任何资产行使任何权利;当然,受害人不向管理赔 偿基金的法院起诉,他就仍然可以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财物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