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8]原污染单位后来与其他厂合并成新厂原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典型案例28J湖北省某县永光造纸厂处于该县取水源上游, 由于造纸厂的废水大量排入清江河,造成河水污染。在取水源下 游河段有一丝绸厂,由于造纸厂的排污行为而导致丝绸厂取水源 被严重污染,水质无法达到丝用水的要求(丝用水较一般工业用 水要求高),致使丝绸厂丝绸质量无法达标,造成丝绸厂经济损失 30万元。丝绸厂向永光造纸厂说明情况并要求赔偿损失,永光造 纸厂没有同意。于是丝绸厂向清江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 求法院判令被告永光造纸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期间,清江县环境监测站先后两次对永光造纸厂所排放 的污水采样检验,结果表明:永光造纸厂所排放的大量废水、污 水,·各项指针已超过《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 标准,属超标排放,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审理期间,永光造纸厂被光明造纸厂合并,法院追加光明造 纸厂为被告,光明造纸厂不服,认为造成丝绸厂损失的是永光造 纸厂的行为,与本厂无关,本厂不应该作为被告,况且本厂在合 并永光造纸厂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决了污染问题,本厂不 应承担任何责任。光明造纸厂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 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根据此规定,永光造纸厂的不当排污严重污染了清江河,由于水 质降低,致使下游的丝绸厂造成30万元的经济损失,后来永光 造纸厂又与光明造纸厂合并,光明造纸厂认为造成丝绸厂损失的 是永光造纸厂的行为,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责任,这是不对 的。永光造纸厂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光明造纸厂承担,法 院追加光明造纸厂为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光明造纸厂与永光造纸厂合并后,虽然解决了以前污染问 但这并不构成免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因此,对于 永光造纸厂先前造成污染的损害赔偿,应由合并后的光明造纸厂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