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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5]环境污染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免除民事责任吗?
2017-02-10 150 次

[问题35]环境污染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免除民事责任吗? [典型案例35]某市恒达化工厂系私营独资企业,经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主要生产磷酸钙。该厂在未完成废水处理设施的情 况下,擅自于1998年9月25日投入试生产。由于该厂一直没有 配置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含有氟硅酸等有毒物质水都 积存在工厂厂房后的储水沟内。 11月3日,经厂长林某同意,该厂日常工作管理负责人刘 某将合有高浓度氟硅酸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该厂厂房后的排水沟 内,用月灰简单中和处理后陆续向厂外排放,致沿途沟内遭受高 浓度的氟化物污染。村民见河沟水质异常,曾向林、刘二人反 映,地、县两级环保部门也要求林某说明情况,但林某置之不 理,继续违规生产。 1999年1月31日,该厂又一次将含有氟硅酸的废水直接排 A厂房后的排水沟内,用石砂简单中和处理后向厂外排放。2月 1日,某村村民因饮用了被污染的水,致使303人门诊治疗, 104人住院治疗。对该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 行监督和检举。”该法第5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 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或者第187条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林、刘二人的行为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 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 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恒达化工厂系 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林某作为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出 资人,刘某作为该厂日常工作管理负责人,应当清楚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工业废水含有有毒物质氟硅酸。在对工业废水无处理设施 的情况下,将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排出厂外,致使附近村庄、河 沟遭受高浓度氟化物污染,村民饮用水水源不能饮用,多人中毒 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 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 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此规定,林、刘二人除承担刑事责 任外,还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