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2]代表污染受害者信访受到打击怎么办? [典型案例22]韩燕是浙江省某木材公司的一名女工,1996 年10月中旬至1997年6月下旬,曾为维护居住环境,坚持不懈 地完成了“市区礼贤街夜市饮食摊集中定点点址调整”的78户 居民信访代表工作。但因此却遭受他人公然非议、辱骂、人身权 侵害,至今仍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1997年10月10日,韩 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后,韩燕 和她的亲属及她的证人均受到被告及其案外人的严重干涉、恐 吓,被告还串通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伪证,扰乱司法秩序。在这 种情况下,韩燕没有屈服,她想进一步搞清以下几个问题,更好 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她为维护居住环境是否有权 逐级信访?为维护名誉权她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名誉侵权导致精神损失应从哪几方面提出赔偿要求?(3)在民事 诉讼中提供伪证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对于韩燕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回答是肯定的。 韩燕完全有权代表污染受害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因为我国 《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 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 告。”这种检举和控告就包含了自己或他人受到污染侵害以后向 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的权利。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 年4月29日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也明确规定环境信访人享 有:“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 法环境权益的行为”的权利。因此,受了污染危害,信访人能够 作为代表按照正常的渠道向有关部门信访,要求解决问题,是很 正常的,应当受到肯定。如果信访人的信访对环境保护工作或者 对改进机关工作有贡献,还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 彰或者奖励。对于环境信访,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直 接办理或者报送上级机关办理、转送其他机关办理。如果基层管 理部门不给解决问题,信访人也有权向上级机关信访。如果信访 人的正当行为受到他人的诋毁,损害了信访人的名誉,可以提起 民事诉讼,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 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名誉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现在国家没 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确实有因名誉侵权而赔偿损失的,如商 场无故怀疑顾客偷拿商品而搜身造成名誉侵权的赔偿、新闻媒体 报道失实侵害影视明星名誉而赔偿的情况就时常见诸报端。其赔 偿额的多少,被侵权人可根据侵权程度、社会影响的大小以及侵 权人的经济状况和认错的态度等因素而综合考虑后提出一个比较 合理的数额。 至于在诉讼中,包括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 任,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刑法》第307条关于:“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就包括民事诉讼。第308条规定的对证人打击报复 罪,也包括对民事诉讼的证人打击报复。但是《刑法》对在民事 诉讼中证人主动作伪证的行为,投有规定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 下,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中关于对:“伪造、 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