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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4]长期遭受水污染危害,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7-02-10 163 次

[问题24]长期遭受水污染危害,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典型案例24]王某是河南省驻马店市轻纺局的工作人员。 其家距市第一造纸厂的排污沟仅两米。该厂一方面在报纸上宣布 排放达标,另一方面却在夜间大量排放带臭气的黑水。由于其居 住的地方无自来水管道,居民都使用压水井解决生活饮用水。因 地下水长期被污染,饮用此水后,居民大都出现头昏脑胀、腹泻、 皮肤瘙痒等不良反应。王某等人向法院起诉,法院讲先由环保局 仲裁,不服再起诉。而环保局说无法仲裁,久拖不决。 [法律分析]对于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 定。首先,法院所说该案应由环保部门管,不服才能起诉的说法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和《水污染防 治法》第55条以及《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水污染 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 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保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不受 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王某可以在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 诉。如超过亡诉时间,也可以提起申诉或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其一,王某如有身 体或精神受到损害的证明(此证明须由国家规定的具有鉴定资格 的机构作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造纸厂停止侵 害,赔偿经济或精神损失。其二,如果没有身体或精神受到实际 损害的证明,王某可先请求当地的卫生防疫站对饮用水进行化验。 如果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标准,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指控造纸厂对 饮用水造成了污染,并要求其停止污染危害。如果造纸厂否认其 造成饮用水污染,该厂就必须举出其没有造成污染的证据。 其次,环保局所说无法仲裁应具体分析。根据《水污染防治 法》第55条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但在这种情况下,环保局只是 处于第三者的地位,进行调解,而不是“仲裁”。经过调解,如 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环保局可以作出处理决定。但这种处 理决定在法律上无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如上所述,不经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