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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在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应如何运用证据?
2017-02-10 163 次

[问题6]在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应如何运用证据? [典型案例6]沿海某省的几户渔民,长年在海边从事海水 养殖对虾业,一天镇政府为了治理周边环境,决定将附近一家化 工厂产生的污水通过排污沟排放。然而这个排污沟从渔民的养殖 场边经过,排放时含有大量铁、锌、镁等金属物质的污水渗入了 养殖场。渔民们立即向有关部门做了汇报,并邀请附近海洋监测 部门进行了监测,从现场取证的结果证实,养殖场内对虾的死亡 确系受污染所致。据此,渔民们找到化工厂交涉,要求给予合理 赔偿,但一直未果,于是他们将该厂送上了法庭。很快一审判决 渔民胜诉,被告化工厂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日前也已判决, 结果与一审大相径庭,渔民败诉。为此渔民们再次找到当地检察 院要求实行司法监督,检察院看过案卷后,决定抗诉。 [法律分析]决定本案败诉的关键是证据的运用。该案一审 时,被告未能举出任何不是其造成污染的证据,依据最高法院的 有关规定,环境污染纠纷案实行举证倒置原则,该案被告举不出 任何没有造成污染的证据,而原告举出了海洋监测部门的监测报 告和对虾死亡相关证据,依法只能认定被告是污染的原凶,一审 判渔民胜诉有理有据。然而二审时,该化工厂举出了当地环保部 门监测的数据,用该数据说明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不致于使对虾死 亡,二审法院依此证据将案子彻底改判,也有据佐证,无可厚 非。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起抗诉,乃法律赋予的使用, 近年来,环境污染纠纷案日渐增多,并且环境污染案的受害 者往往是老百姓。当受到污染侵害的时候,受害者不懂得保存证 据,而是首先想到找相关部门去告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出面解 决。实在解决不了,才迫不得已去法院起诉。而污染行为实施者 多为企业,明知自己给他人造成了污染损失,也轻易不愿拿出钱 给受污染者赔偿。最后双方很难取得一致,最终诉之法院。但到 此时,污染状况已时过境迁,证据多已灭失,然而法律只承认证 据,证据丢失谁能断定孰是孰非?这种情况下只好找有关的监测 部门,而监测部门又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在执行监测任务前多习 惯告之受检企业,这样的监测结果只对监测当时的情况负法律责 任,至于此前和此后的情况不负任何责任。这种说法很正确,因 为任何监测都是某一时段的事实,不能证明其他时段的环境状 况。而法院判案的依据只能是证据,证据的得来虽然是多方面 的,可职能部门的监测结果是首先要考虑的。 在本案中,受害者确实找了相关部门监测,但不是权威部门 监测,这就苦了受害者。因为恐怕渔民们也难分清谁是权威部 门,谁是相关部门,法院最终以谁的证据为准。如果让每个受害 者把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都分清楚是不可能的,但不是权威部门的 监测结果,有的法院不认可,有的法院认可,谁也没办法。问题 的关键在于监测部门应当自觉地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职责,以保证 污染现场取证的真实性、及时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诉讼中使 证据得以正确地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