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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明盗伐国家珍稀树木案*
2017-02-10 194 次

杨正明盗伐国家珍稀树木案* [问题提示] │ │ 不知是国家珍稀树木而盗伐的该如何认定其行为? [案情] 被告人:杨正明,男,50岁,云南省马关县人,农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5年9月, 被告人杨正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口县白石岩脚国 防林区内盗伐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望天树(俗名小叶船板木)2 株,木材蓄积量达7.76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依法查获的被盗 伐树木及其尺检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在 案证实,被告人杨正明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杨正明的 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 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公正判处。 被告人杨正明对检察机关起诉认定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同 时辩称:自己是文盲,不懂国家规定,不知道这两株长在自己耕 地旁的树是不能砍的,现在知道这种树不能砍,以后就不砍了。 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审判]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检察机关同意,适用简易 程序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5年9月间,被告人 杨正明为建盖地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河口县白石岩脚国防 林区内盗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望天树(俗名小叶船板木)2株, 木材蓄积量达7.7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盗伐树木的木材及其尺检记录。 2.河口县林业局对盗伐树木木材所作的鉴定结论证明:被 盗伐的树木系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望天树(当地俗称小叶船板木)。 3.证人李进堂(当地木场聘请的护林员)证实:他发现两 株望天树被砍以后,曾询问在不远处耕地的被告人杨正明“树是 谁砍的”,被告人杨正明答“是我砍的”。 4.被告人杨正明对盗伐树木一事始终供认不讳,且与本案 其他证据相吻合。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正明为建盖 地棚,无视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 家的林木,造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被毁,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 成盗伐林木罪。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1刃9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杨正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采用刑法手段对其实行重点保护,是防止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遭人为毁坏、灭绝的 有效措施和重要手段。我国1997年3月1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门增设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本案的行为人杨正 明盗伐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望天树正是该条规定的“珍贵树木”, 但本案没有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给被告人定罪科 刑。这是因为: (1)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所盗伐的树木是国家一级保护植 物,属于“珍贵树木”。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两株望天树就长 在被告人所耕种的土地附近,有关林业保护部门和林业保护人员 未对该重点保护树木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亦没有告知行为人该树 木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因此,杨正明主观上不具备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珍贵树木”的犯罪故意,只具备“盗伐林 木”的犯罪故意。 (2)“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是1刃7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新增加的罪名,而且在处刑上比“盗伐林木罪”要 重,而被告人盗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望天树的行为又是发生在 1997年《刑法》生效前的1995年9月。因此,即使被告人主观 上具备“盗伐珍贵树木”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该犯罪行 为,人民法院在审判该案时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规定,也只能按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的“盗伐林木罪”判处。 所以,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适用1叨9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盗伐林木罪”对杨正明进行判处是正确 的。 (编写人:尹德坤) *本案例摘自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199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页。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6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 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 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