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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正果盗伐林木案
2017-02-10 234 次

苏正果盗伐林木案 [问题提示] 如何区别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 [案情] 被告人:苏正果,又名苏进阁,男,44岁,农民,福建省 德化县人。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5年5月25日,被告 人苏正果与德化县春美乡古春村十一组签订“打石坑”山场竹林 承包管理合同。1997年12月间,被告人苏正果以抚育竹林及种 植食用菌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砍伐竹林内的杂木。在未经林木 所有权单位同意和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仅凭春 美乡林业站站长谢美祟签署的“同意就地砍伐并加工种植食用 菌’的意见,苏正果就雇请他人砍伐了“打石坑”竹林中的杂 木,原木材积达51.465立方米,折活立木材积79.1169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苏正果虽经有关部 门批准,但在未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集体林 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 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其砍伐杂木的事实,原因是其法律意 识淡薄,不懂办证程序,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 告人响应政府的号召,承包已半荒废的竹林,在垦复、抚育毛竹 时,需要清除杂在竹林中的杂木。在砍伐之前,其提出了书面申 请,并取得了乡政府及林业站的同意,没有犯罪动机。被告人为 了使砍下的杂木不致浪费,利用木材种植香菇,这在申请书中已 经表明,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 罪,应宣告无罪释放。 [审判]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5月25日, 被告人苏正果与德化县春美乡古春村第十一组签订“打石坑”山 场竹林承包管理合同(该山场系第十一组向古春村村委会承包管 理的责任山)。在承包期间的1997年11月10日,被告人出具采 伐申请书称,为抚育竹林,需砍伐竹林内影响毛竹生长的杂木, 所砍伐的杂木用于种植食用菌。该申请于1997年11月20日, 由春美乡梁春村村委会签署“情况属实,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 持”的意见并加盖印章,送春美乡乡政府审批。春美乡乡政府负 责人于1997年12月5日签署“请林业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办理 有关手续并严格把关”并加盖乡政府印章。春美乡林业工作站站 长谢美崇于1997年12月19日,也在该申请书上签署“竹林内 抚育需砍伐杂木,同意就地加工种植食用菌”并加盖林业工作站 公章后,交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 下,便于1997年12月间,雇人到“打石坑”山场,在其所承包 的权属古春村集体所有的山场中,砍伐竹林中的阔叶树。经鉴: 定,原木材积为51.465立方米,折活立木材积为79.1769立方 米。所砍伐林木均堆放在该山场周围,用于种植香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明“打石坑”山场内的阔叶树 被砍伐;对山场周围堆放的木材检验,证明这些木材均来自砍伐 的山场。 (2)证人陈祖国、涂玉地、章玉梅等的证言,证明自己受雇 于苏正果,为其在“打石坑”山场砍伐杂木并用砍伐的木材种植 香菇。 (3)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对堆放的木材进行检 尺,得出原木材积量,并根据采伐设计规定中阔叶树的出材率, 推算出活立木材积量并作出书面鉴定。 (4)古春村村委会出示的集体山林责任承包合同书、古春村 第十一组出示的与苏正果签订的合同,证明所砍伐的山场权屑古 春村集体所有,砍伐的林木也属古春村所有。 (5)古春村与梁春村派出的代表、共同到被砍伐的山场实地 察看,双方均确认该山场权屑古春村,没有发生争议。 (6)被告人提供的申请报告和供述,证明其在申请采伐程序 中,只有粱春村村委会、春美乡乡政府、春美林业站签署的意 见,没有经过古春村村委会的同意,同时也没有取得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正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经集体林木所有权单位 的同意,也未征得林木发包方的许可,且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律、法规,擅臣 砍伐集体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o‘公诉机关 指控被告人苏正果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不当,应予变更。辩护 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响应政府的号召,·发展竹林生产,其砍伐竹林中的杂木有合法手续,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理 由,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纳。鉴于被告人砍伐林 木是为了抚育竹林之需,且在伐前以书面提出申请,归案后认罪 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 决: (1)苏正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苏正果违法砍伐所得的木材予以追缴,发还给春美乡古 春村村民委员会。 [评析l 1.苏正果的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滥伐 林木罪定罪。 以什么为标准划分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事关此 罪与彼罪。过去普遍认为,划分盗伐与滥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采伐许可证为标准o.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的,属盗伐行为;经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但不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而任意采伐林木 的,属滥伐行为。但是,随着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法 律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 个人承包造林;集体或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 山、荒地造林的,奉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实行山权与林权分离。因此,不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 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区分盗; 伐与滥伐的界限,应’当以林未的所有权归属作为标准。溢伐,其; 采伐的林木是归奉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是本人所有的林木; 盗伐,其采伐的林木是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他人所有 的。本案行为人苏正果采伐的林木,并非本人承包后营造的,其 林木权属仍属古春村集体所有,这在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苏正果采伐前并没有征得古春村村委会或者发包方的许可和同 意,而是背着他们秘密砍伐,侵犯了古奉村的集体林木所有权, 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 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所 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 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 罪”。 行为人苏正果无证采伐,是否属于滥伐林木罪中的那种无证 滥伐?无证滥伐是指行为人没有经过批准、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而 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苏正果在采伐前虽然提出申 请,但他的申请不是找林木所有权者古春村村委会,·而是去找没 有权属关系的梁春村村委会签署意见,以这种欺骗的手段,即使 取得采伐许可怔,其iI件也是无效的。所以,苏正果的行为,不 能视为滥伐林木罪中的无怔采伐,而是(解释》中所规定的“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 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或 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应 定为盗伐林木罪。 2。本案犯罪人主观方面虽不是直接占有木材,但仍是以非 法占有林木为目的的。 从案件本身所反映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和行为人的表现来 看,行为人苏正果主观上是持故意态度的,即明知林木不属本人 所有,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他盗伐林木就是想占有 这些木材种植香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 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申明确指出;“对毁林后又侵占林木情节严重的,或者盗伐林木,种植木耳、香菇或烧碳等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注:修订前的刑法 条文)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刑。” 3.关于量刑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 量刑幅度,即数量较大的(盗伐林木立木材积20立方米以下)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量巨大的(盗伐林木立来 材积2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量特别巨大的(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00立方米以上),处7年 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苏正果无证砍伐集体林木79.1769立方 米,属数量巨大,依法应予以惩处。但行为人砍伐林木是为了发 展毛竹生产。毛竹也是一种林木,毛竹对人类环境也同样具有保 护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其行为动机中也有好的一面,主观的 恶性也比较小,应当将其区别于其他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砍伐林 木的行为。此外,行为人的申请报告,经渠春村村委会、乡林业 站同意并加盖了印章。梁春村对该山场没有所有权,其在申请报 告上签署“同意砍伐”意见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而林业站签 暑同意的意见后,没有告知行为人还应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来 伐,明知不能将中请书直接退给行为人,而擅自退给行为人,致 使行为人产生一种误解,误认为经乡林业站批准后就可以采伐。 梁春村村委会、林业站对本案的发生应负相当的责任。因此,对 行为人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且,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 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可见,法院根据行为人苏正果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 及其悔罪表现,给予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编写人:陈千钟 刘成良) 本案例摘自画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拿法学院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199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