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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以“物业管理公约”为据对业主罚款案——析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限及其对业主处罚的性质
2017-02-10 211 次

[案情简介] 李先生于1997年12月在广州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购买房 屋后,他计划自己装修,并请了装修师傅搬运泥沙,在自己家中锯木凿墙。不 料,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来人告知本小区各住户不准自行装修,室内装修由其统一 组织,否则予以罚款。李先生不服,问他们凭什么罚款,对方答称以李先生曾签 字的“物业管理公约”为依据。李先生仍不服,并继续装修。后来物业管理公司 派人强行制止李先生装修,并对李先生罚款1 000元,限李先生在3天内交给物 业公司财务部,否则将在3日后对其家进行断电惩罚。李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为 了避免双方发生进一步的正面冲突,便向物业公司交了罚款,同时保留好了罚款 收据,停止继续装修。1998年1月,李先生在向有关部门咨询后,向人民法院 起诉该物业管理公司。 原告诉称:其在自己所购房屋内装修,并没有拆、改房屋结构,也没有破坏 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是合法处置自己房屋的行为。在装修期间左右邻居尚未入 住,也不存在影响他人正常居住等合法权益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强行要求其停 止装修并由其统一组织装修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而且物业管理公司并非国家行政 机关,对其实行罚款,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物业管理公司退还1 000元的罚款,停止非法制止其继续装修的行为,赔偿原告由于暂停 装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原告与其签有“物业管理公约”,根据该管理公约规定,小区内 住户的房屋装修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各业主的要求统一组织进行,各业主无权擅 自请人装修,以防各业主分别装修时可能破坏小区的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 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对于违反该公共管理公约的行为进行罚款,也是在 “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的。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并无 不妥。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自家的房屋内进行正常装修,.是业主作为 产权人的正当权利,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全体业主利益对小区内房屋统一组织 装修也并无不妥,但是其前提是需征得各业主的同意,而不能强行剥夺业主装修 房屋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签有“物业管理公约”,但被告物业公司与 原告之间只是物业服务管理关系,而非行政管理关系,被告也不具有国家行政机 关的主体资格,被告无权对原告实施罚款。即使被告在“物业管理公约”中与原 告有相关约定,也属无效条款。被告应退还所谓的“罚款”,向原告赔礼道歉, 在原告没有影响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允许原告继续装修房 屋。 [法律问题] (1)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限制业主对房屋的处置。 (2)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处罚的性质。 [法律依据] (1)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8、14条。 (2)<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33条。 (3)<合同法)第7、52条。 (4)(民法通则)第6、55、58条。 (5)<行政处罚法)第15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二;其一,作为房屋产权人的业主 是否有权自行装修房屋,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限制业主对房屋的处 置?其二,就是物业公司能否在与业主的“物业管理公约”中采用格式合同的形 式,规定其享有罚款的处罚权,该处罚权的性质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