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情 1993年9月25日,一艘由韩国韩长产业株式会社雇用的“石 堡”货轮装载6440个黑色铁桶共计1283吨的所谓“其它燃料 油”货物,停泊在南京新生圩港区上元门码头。9月29日卸货时, 海关在审查双方供货合同中发现疑点,随即请江苏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进行检验。商检局于10月4日和7日两次对该货物打开140 桶取样检验,发现实际进口的并不是燃料油,而是形态各异、成 份混杂、具有危害性的化工废弃物。其中部分是整桶污水,大部 分是固体不明物质,而且出现强酸性、强碱性和强烈的腐蚀性及 刺激性气味。同时,部分铁桶内压很大,已造成包装铁桶变形,开 桶时,液体或固体物质立即喷(漏)出,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爆炸等 环境灾害事故的危险。10月8日,新生圩海关宣布查封此货,并 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据查,这批货物是由交通部上海华埠实业公司委托中国对外 贸易开发总公司北京中贸发进出口公司进口的。1993年9月1 日,北京中贸发进出口公司受交通部上海华埠实业公司委托,与 外商新津港(澳门)国际有限公司签署了为其代理进口20万吨其 它燃料油(燃烧用油)的买卖合同。货物分A类和B类两种规格, A类27美元/吨,B类8美元/吨。同时北京中贸发进出口公司也 与交通部上海华埠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9月27日,北京中贸发 进出口公司为委托人申领了1500吨成品油的进口许可证,并以中 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的名义委托华埠公司代北京中贸发进出口 公司办理该许可证及进口合同项下有关1500吨燃料油的进口有 关事宜。但是,9月25日该合同的第一批货物就已到港。而且海 关所存合同副本的卖方,又比合同正本中增加了一个韩长产业株 式会社。当首批货物被查封后,上海华埠公司要求新津港(澳门) 国际有限公司给予解决问题的答复或派员解决问题;新津港公司 先是称首批货因装船公司工作失误装错货,商请中方原谅,并愿 提供费用请中方就地处理,后又表示同意该批货物近期内运回;北 京中贸发进出口公司则称“很可能是有八篡改北京公司的外贸合 同和冒用其许可证,有预谋地以他人的提单进口他人的货物即此 事件中的化工废料。”并表示该公司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处理结果 江苏省和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事件发生的报告后,立即赶 赴现场进行了调查,责令事主用泥沙堵塞铁桶破损处,妥善清除 已泄漏的废液废渣。国家环境保护局也于1993年10月16日作出 《关于韩国有害废物非法进入我国境内事件的处理决定》,要求限 期将这批有害废物全部退运出境;对合同中的其余部分,立即停 止运输,禁止再次进入我国境内;有害废物在退运出境之前,要 在原地封存,并采取一切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新 闻媒介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广泛地报导,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和 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但由于进出口各方当事人相互推诿责任, 使该废物的退运一拖再拖。1994年初,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 济贸易部、交通部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并通过外交 途径与韩国方面交涉。终于在1994年3月2日下午使退运废物的 “金龙”号货船抵靠上元门码头。3月5日下午该船载着全部废物, 在两艘港监快艇的跟随监督下驶出南京港上元门码头。 (三)分析提要 本案是一起国外危险废物向我国转移的事件。危险废物的越 境转移在国际上是受到严格管理和控制的活动。1989年3月20 日至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控制危险废 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国际会议,并于3月22日通过, 了该公约,118个国家出席会议,其中包括中国在内的105个国家 在会议的最后文件上签了字。该公约觑定,各缔约国有权禁止危 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口;如果进行该公约管辖的有害废物和其 ’他废物越境转移,事先必须将有夭有害废物的详细资料通过出口 国主管部门通知进口国和过境国的主管部门,只有在得到进口国 和过境国主管部门书面答复同意后,才能允许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如果进口国没有能力对进口的有害废物进行环境无害方式处置, 出口国的主管部门有责任拒绝有害废物的出口;缔约国不得允许 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除非有双边、多边 或区域协定。中国作为《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于1990年3月 22日正式批准该公约,并承诺对公约所载一切规定完全遵守。而 且,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海关总署还于1991年3月7日联合发出了 《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止含氰废物、 含多氯联苯废物等23类废物进入我国境内倾割、处置,其中也包 括废油和废有机溶剂。对于作为原料、能源或再利用的废物的进 口,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口。本案中的韩国化 工废料,未经任何环保部门的审批,冒充燃料油转移到中国,不 仅直接违反了《巴塞尔公约》,而且也直接违反了我国对于有害废 物进口管理的规定,理应受到查处。 由于国际上对于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控制甚严,所以,一些 出口和进口危险废物者往往将废物巧妙改名,以蒙混过关。本案 中的废物便是以“其它燃料油”的名称进口的。在燃料油前加个 “其它’’只能是瞒天过海的一种手法。况且,对外经济贸易部签发 的进口许可证中的商品名称也是“成品油”,而不是“其它燃料 油”。另外,从所订合同的货物价格看,也是以进口废物为目的。 本案中的货物,A类燃料油每吨27美元,B类燃料油每吨才8美 元。只要把这一价格与国际上每桶原油的价格比较一下,就可以 , 发现,这种燃料油的价格之低及带来的疑问。因此,进出口货物 的各方当事人关于“不知是废物”、“装错货”等说法,都是难以 令人相信的。。 这批危险废物能够成功地退运出境,一是靠新生圩海关工作 人员认真细致的工作,能够从蛛丝马迹发现疑点,并果断地采取 查封措施。从某种意上来说,海关在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方面 起着关键的作用。只有海关及时地发现越境转移的废物,才能将— 其拒之于国门之外。二是靠环保部门迅速及时的严格执法和采取 的有效措施。当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很快便采取了防污染措施 并作出了要求进口者退运出境的决定。三是靠舆论的监督和领导 的重视。当这一事件发生后,中华环保世纪行的记者便很快予以 披露,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各大报纸等传媒也纷纷予以报导,从 舆论上对违法者形成巨大压力,使其不得不打消就地处理的念头, 答应尽快退运出境。同时,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 重视,并专门作了批示,对废物的退运出境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四是靠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协调和配合。在退运之事一拖再拖的情况下,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交通部等部门召开会 议,研究对策,进行协调,很快落实了废物退运事宜。由于中方 当事人均为有关部门的所属公司,其主管部门如果不积极督促其 退运,退运之事可能会继续久拖不决。因此,各部门有效地协调 和配合,在成功地退运废物出境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这批废物是已经退运出境了,使人们了却了一块心病,但却 也给人们留下了一些思考。 首先,违法者越境转移危险废物,难道仅限于在发现后将其 退运出境就行了?如果这样,一些违法者仍然可以将危险废物换 成各种正常货物的名称,蒙混过关。只要有少数几次成功,就可 以大赚一笔,但受害的却是我国的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因此,为 了使违法者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得到好处,发现了非法越境转移 的危险废物,不仅要责令退运出境,而且还应有其它行政处罚,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对越境转移危险废物者追究法律责任,其法律依 据是什么?遍查我国的法律、法规,除了“责令进口单位将废物 退运出境”这一带有行政措施性质的法律责任外,很难找到可直 接适用于追究越境转移危险废物者法律责任的具体条款,就连 《环境保护法》这种综合性的法律,也没一项条款规定危险废物越 境转移问题。因此,为了使今后对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执 法有据,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专门法律 或法规。这不仅是执行《巴塞尔公约》,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 也是保护我国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需要。 最后,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保护和改 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新生圩 海关,由于其细致负责的工作,使这一以隐瞒手段越境转移危险 废物的活动得以发现,并最终将废物退运出境,不可谓成绩不显 著,应该得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