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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协商解决一起跨区域的污染案(环境行政调解案)
2017-02-10 234 次

(一)案 情 1991年6、7月间,安徽省遭受了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涝灾害。 马鞍山市硫酸厂也因此发生了几起停水、停电等严重故障,部分 生产设备运行不正常,工艺尾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过高,处于下 凤向的江苏省江宁县铜井乡三兴村农田中的水稻分别于6月9日、7月3日、7月17日、28日受到4 次不同程度的污染。村民纷纷找到硫酸厂,要求赔偿损失,影响了厂方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此次环境污染属于跨行政区的 — 环境污染,由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更为合 适。但这需要更多的周折和时间,在征得受害方江苏省江宁县铜 井乡三兴村的同意后,—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本着互谅、互让的原 则精神,从多为他人着想的角度出发,平等地进行了协。调。首先 会同双方代表及各自聘请的农艺师对受污染现场进行了查看,对 受不同程度危害的稻苗占有的亩数进行了评估,缩短双方的差距; 然后又会同现场勘查人员与双方的法律顾问一起座谈、协商,听 取了双方的意见,增加处理问题的透明度,使问题很快得以圆满 解决。 (二)处理结果 与会双方本着顾大局,讲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在尊重双 方农业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取得了一致意见: (1)马鞍山市硫酸厂4次造成江苏省江宁县铜井乡三兴村 821亩农田稻苗受二氧化硫的污染,负有一定的责任,一次性赔偿 46420元。 (2)硫酸厂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排除污染, 避免污染问题再次发生。 (3)三兴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妥善合理地将赔偿费分配到农田 受污染的村民手中,继续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强田间管理,采 取有效措施,将污染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分析提要—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会呈 现越来越多的趋势。这一问题的出现不仅加重了受害区域环境污 染,给受害区域的生态环境、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权益带来损害, 而且容易影响到两个行政区之间的相邻关系,不利于安定团结的 政治局面。因此妥善处理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既是一个环 境保护问题,又是一个涉及社会安宁团结的全局问题,必须认真 对待和解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 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是环境纠纷事件中最常见而 又最棘手的问题。由于纠纷双方当事人心态各异,在确认责任和 赔偿金额等主要问题上往往相差很大距离。在处理跨行政区域的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尤甚是本地区行政主管部 门更应注意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干扰,致使问题复杂化或久 上,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依法正确处理纠纷。马鞍山市环境保护 局针对上述跨区域污染事件,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本着 互谅、互让的精神,从多为他人着想的角度平等公正地进行调解, 既不把责任推给对方,也不为本地区的企业护短,使受害方的群 众得到切实的损失赔偿,以实现解决纠纷,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值得称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