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情 滏阳河是河北省第一大河,该河起源于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 区,流经邯郸、邢台、沧州等5个地市,为两岸的农田提供了丰 富的灌溉用水。但由于工业的不断发展,厂矿企业向滏阳河排放 的污水日益增加,河水受到了严重污染,给农由灌溉带来了极大 的威胁。邯郸地区永年县就是受到污染损害最严重的一个县。1989 年冬,永年县13个乡镇,89个村庄的小麦因引灌滏阳河水,于 1990年春导致4万多亩小麦严重受害,经济损失约1000多万元。 小麦受害的症状主要表现为小麦返青后坐棵不起身,叶片枯干,根 系腐烂、发黑,直至整株死亡。 发生污染事故后,省环境保护局等单位组成专家调查组,对 受害原因、致害机理、污染源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通过对受害 植株解剖分析发现,植株是在某种化学物质作用下使生长发生紊 乱而导致受害的。又对用井水和河水浇灌的不同地块的小麦,以 及同一地块用河水浇灌与不用河水浇灌的苗情进行类比调查分 析.并结合当年春天多雨未进行春灌的情况,认为此次受害是浇 灌被严重污染的滏阳河水造成的。排除了病虫害、籽种、化肥、土 壤等因素致害的可能性。 调查组对地处永年县上方向的邯郸市企业向滏阳河排污情况 进行了调查。发现邯郸市滏阳化工厂排放的三氯乙醛是排污单位 中唯一的可导致植物受害的生长紊乱剂。该厂排污口三氯乙醛浓 度高达59毫克/升;超出国家农灌标准117倍(1990年5月调查 时的监测数据)。 由于这次实际污染损害从发生到发现的时间比较长,又较隐 蔽,三氯乙醛又不属于常规监测项目,所以缺乏致害当时的监测 数据。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滏阳化工厂从1989年冬至1990 年5月期间生产正常,其产品产量和污染治理设施等没有变化, 1990年5月的监测数据可基本反映1989年冬灌溉时的水质情 况。因此反映出,滏阳化工厂向滏阳河排放了大量高浓度的三氯 乙醛废水,而三氯乙醛正是对小麦有明显致害的植物生长紊乱剂。 至此,调查组认为滏阳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是致害小麦的主要因素, 其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滏阳化工厂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 考虑到工厂的承受能力,以及厂方投入部分资金用于污染治理,要 求滏阳化工厂补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以减免公粮和农业税等 方式使农民的损失尽可能得到弥补。 (二)处理结果’ 处理意见下达后,滏阳化工厂找出很多借口,如监测数据不 恰当、损失数额核定不准确、确定受害原因的理由不充分等等,企 图逃避赔偿责任;当处理意见中的赔偿时限已到,滏阳化工厂仍 未赔偿,经过省政府的多次批示、督促,以及省环境保护局反复 做工作,由邯郸市政府和永年县政府代表双方当事人经过十数次 协商,终于1991年10月达成协议,由滏阳化工厂分两次给永年 县补偿性赔偿136万元。 (三)分析提要 这起重大的污染纠纷案经过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调解和省政府的行政干预,终于得到了解决。这起案件的处理可以给人 们四点启示: 第一,由农作物受害而反映出的污染案件一般都表现出一个 共同特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致害行为 与受害结果之间,往往要通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在客观上表 现出来。这种缓慢发展的特点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具有截然不同 的表现形态。因此,当污染纠纷发生后,面对已经时过境迁的污 染问题,必须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研究工作,取得准确可靠的客 观证据,使污染的真相在客观上得到正确的复象。这也是保证双 方当事人面对客观事实,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的关键。 第二,河北省环境保护局针对邯郸市滏阳化工厂超标排污造 成永年县13个乡镇、89个村庄的4万多亩小麦严重受害,经济损 失约1000多万元的重大污染案件,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对受害结 果、致害机理、污染源分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从而 找出了造成这起重大污染案的真正污染物质和排污单位。这里需 要指出:调查组在确认导致这起农作物受害的真正污染物质三氯 乙醛之后,对滏阳化工厂排放的三氯乙醛进行了监测并取得了数 据。尽管这是事件发生之后的监测数据,;但是它仍不失为解决这 起重大污染案的关键证据。它的客观可靠性表现在如下二点:其 一,当滏阳化工厂拿不出其他证据来证明从污染发生之初至调查 组取证之时,其生产状况和排污情况有何不同变化时,调查组对 该厂做出的调查结论:即从1989年冬至1990年5月期间生产正 常、其产品产量、排污情况没有变化,调查所取得的数据基本反 映了1989年冬灌溉时水质污染的情况的结论,就不应被否定。其 二,正是基于这种结论的成立,调查中取得的监测数据作为一种 证据对当时该厂排污情况和造成农作物受害情况即具有客观认证 性。这也是促成双方当事人坐下来消除异议、化解纠纷的基础。 第三,对重大复杂的环境污染案件,环保部门在处理此类案 件时,应当努力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这也是 各地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一条成功经验。上述案件正是在河北省 政府领导多次批示督促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环境保护局投 入大量人力、物力,结合损害事实和加害方的赔偿能力等实际情 况,经过十数次协商,促使双方当事人沟通认识,本着互谅互让 的原则,协助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是防止污染事件及纠纷发生 的重要前提,只有作好前期的管理工作,才能贯彻“预防为主”的 方针,同时,即使污染损害事件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日常的监督 管理的数据和资料,作为解决纠纷的客观依据。上述案件中侥幸 的是污染发生之初和处理此案期间,排污情况并无变化,如果不 是这种情况,这起纠纷解决的难度将是难以预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