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情 1987年元月以来,江苏赣榆县酒厂拒绝向县环境保护局缴纳 污水超标排污费,数额累计达21万元左右。 ]989年5月,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罚决定:酒厂除缴纳21万 元拖欠的排污费外,再缴纳10万元的滞纳金。酒厂拒不接受处罚决定。1989年7月,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进一步处罚、酒厂除必须 缴纳拖欠的排污费、7’滞纳金外,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处以罚 款5000元。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县环 境保护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月底,酒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环境保护局任意扩大排 污费的收费标准,以及扣压返还排污费等。 县环境保护局就酒厂的起诉书,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指出, 自1987年元月以来,县环境保护局向酒厂收取污水超标排污费, 都是按最低浓度、最低标准收取。至于扣压排污费之说,是不成 立的。国家明文规定,企业在治理污染时,资金主要由企业自行 解决,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可向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 补助,一般不得超过企业缴纳排污费的80%。因此,县环境保护 局在该厂处理废液的沼气工程施工时,从酒厂1981年至1986·年 间缴纳的50万元排污费中补助约40万元给酒厂。以后该工程 完成并投入运行,环境保护局即不再拨给治污资金。 (二)处理结果 县法院行政庭受理本案后,做了大量调查工作,在查明事实 的基础上矿认为酒厂拒缴排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10月下旬经法 院同意,酒厂撤回起诉,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条规定,于1989年11月4日提请县法院强制执行。然而,以 后法院未予执行,中国环境报记者到县酒厂采访获悉,酒厂领导 正请上级出面调解。 (三)分析提要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对超标排放污 染物的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单位,每天 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据此,赣榆县酒厂超标排污,应依法缴纳 排污费。逾期不缴,依法应缴纳滞纳金。酒厂仍拒绝缴纳,县环 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于法有据。酒厂在向法院递交的诉 状中,除状告环境保护局扩大污染物的数量、浓度,不按实际情 况收费外,其所谓环境保护局扣压排污费之说也是不能成立的。国 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十条对此有明文规定。酒厂以此 为拒绝缴纳排污费和向法院起诉理由,显然缺乏对有关环境保护 法规缺乏了解所致。 据此,县法院在受理本案后,经过调查认为酒厂拒缴排污费 理由不能成立,并同意酒厂撤诉。但以后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 行,时隔数月,法院来予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水 污染防治法》,对环保部门提出的申请执行案,人民法院应作出重 新审查。本案中,在酒厂撤诉后,仍没有履行义务,环境保护局 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即应作出裁定,予以或不予 强制执行,并应指出作出裁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