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情 青岛市四方手帕厂生产对苯二甲醛产品,其废气回收装置和 污染物防治设施不完善,技术管理水平低下,排放的氮氧化物、氯 化氢和对苯撑氯化物气体超过国家标准,产生刺激性恶臭引起附 近居民群众强烈不满,多次向市、区环保部门反映。 四方区环境保护局认真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重新审查该项目 “三同时”,审批报告表,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并提出监测报告。 (二)处理结果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环境保护局行文向区政府报送“关 于停止四方手帕厂生产对苯二甲醛产品,消除污染的请示报告” 分管副区长批准了报告。环境保护局向该厂下达处罚通知书,责 令其于1991年10月底前停止生产。四方手帕厂于1991年10月 31日正式停止生产对苯二甲醛产品。周围群众表示满意。 (三)分析提要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格限制向大气 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案中四方手帕厂排放的工业废气的 混合气体,产生刺激性恶臭,属有害气体上经环镰局监测,其排 放废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 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 到污染。”而四方手帕厂超标排出的恶臭气体污染周围环境,群众 反映强烈,既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拷染设施 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中 二条则有相类似的规定。据此,环保部门有权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