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法中的社会成本理念
摘 要:在环境恶化的现象的背后隐藏着最为本质的东西,即为人与自然的关系,由此引出人与人的关系。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就是由于环境的恶化导致与之相关的社会成本的增加,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就是环境法的真谛,也是实施环境法的意义之所在。
关键词:环境现状 环境法 社会成本
环境问题,一直是政府、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在世界环境恶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各国都对本国的环境保护与再生建设做出了巨大的努力,目的是使在发展本国的经济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或者使经济的发展与环境自身的新陈代谢相协调,以利于当代与后代的继续生存与发展。为此,各国的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了环境法。我国也不例外。这是从社会现实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理念来说明环境法制定的根据的。但是,法之理在法外,一种法律所包含的理念是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的,我们需要从人与人的角度、历史与现实的角度、人与自然的角度、经济角度以及从法律自身角度来理解。因此,对环境法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在前面所说的两个层面。 在众多中理念中,最为基本的就是这种法律制定之依据所体现出来理念。对于环境法而言,我认为这种依据即为由目前环境的现状所引出的各种关系产生矛盾的问题。 我国环境的现状反映出的问题。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加剧,是我国目前环境的真实写照。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忽略了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我国的经济在环境危机的状态下运行。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第一,我国的环境污染呈上升趋势。我国的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的情况日趋严重。据统计,在全国六百多个城市中,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只有不到1%,62.3%的城市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日平均浓度超过了三级标准。水污染状况业相当严重,我国七大水系重点评估河段中符合国家一、二类的只占32.2%,属于四、五类的有38.9%,78%的城市河段水资源不能饮用,一半的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从而加剧了城市水资源的供需矛盾,许多城市出现了供水难的问题。固体废弃物污染逐渐加重,城市生活垃圾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工业固体废物占地面积1996年即达到了5.17万公顷。环境污染的加剧,必然造成一系列的不可避免的结果。由于环境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逐年增加。环境污染给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第二,我国的生态破坏加剧。我国生态环境自身的脆弱,加上人为的破坏,造成我国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自然灾害呈逐渐上升趋势。在最近的半个世纪里,我国的沙尘暴已经出现过70余次;酸雨威胁已经由80年代的西南地区扩大到国土面积的40%,水土流失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荒漠化面积达2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草地退化、沙化、碱化面积逐年增加等等。据估计,由于生态的恶化所造成的损失已有50年代的百亿元上升到九十年代的千亿元!其中内蒙古、西藏、新疆的生态损失是新增收入的7到8倍! 从上面众多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环境的恶化已成为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巨大障碍的同时也给社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我们面对如此的环境现状,不禁会想,除了我国环境自身的脆弱之外,对环境资源的不合理的利用甚至是无节制的滥用导致了环境的恶化,由此导致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与价值发生变化,针对这些变化,社会必然会进行投资以缓解由于变化所导致的各种矛盾,如此追加的投资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环境的恶化必然会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 不妨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知道,社会再生产的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把社会再生产的成本记为 T ,固定成本记为 M ,变动成本记为 N ,那么这个关系就可以用下面的关系式表示: T1 =M+N1 可以做一个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没有环境恶化给社会带来追加投资的压力下,社会再生产的成本就可以用 M+N 来表示。现在,由于环境的恶化导致与之相关的成本的增加,诸如因环境恶化导致社会保障性投资增加,导致处理环境事故应急措施的需求增加,导致企业因环境恶化致使生产资料供应量减少而外进使成本增加等等(这些成本的总和可以用 L 来表示)。这些成本可以归入变动成本之内。那么现在的变动成在原有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表示为: N2 =N1+L 于是,可以得出现在的社会再生产成本: T2 =M+N2 =M+N1+L 显然,社会成本是增加了的。增加额取决于因环境恶化所导致社会所需要追加成本的多少。 理论自身也包含了对社会现状的理解。那么环境法理论本身所蕴含的深层次的理念就是如何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环境的恶化说到底是由于人的无节制的掠夺环境资源造成的,因此,在环境恶化的现象的背后隐藏着最为本质的东西,即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就是由于环境的恶化导致调节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成本的增加。因此,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环境法的真谛,也是实施环境法的意义之所在。 环境法能够体现出社会成本理念。环境法的基础是环境、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而良好的环境却是人类能够持续发展的基础。就我国而言,自然环境的先天缺陷导致我国在经济发展上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据统计,我国的牧业发展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3倍,农业发展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5倍,林业发展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8倍,矿业发展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3倍,基础设施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8倍,工业发展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5倍,水利工程发展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1倍,自然保护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7倍,土壤侵蚀速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0倍,自然灾害频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8倍,生态恢复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36倍,区域发展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7倍,我国的综合发展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5倍。[2]由上面的统计可以看出,由于环境先天的不足,我国经济的发展已经要付出比其他国家更多的成本,再加上人为破坏导致环境的恶化,那么需要追加多少的成本可想而知。 从环境经济学角度来理解,社会经济的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它不是在自我封闭的体系中进行的,而是同自然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自然界提供给劳动以资源,而劳动则把资源变为人们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社会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就是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资源,同时又不断地把各种废弃物排入环境的过程。人类经济活动和环境之间的物质变换,说明社会经济的再生产过程只有既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又遵循自然规律才能顺利地进行。相反的,如果违反了这种规律,不仅不能使社会再生产顺利地进行,反而会因此而导致一系列诸如环境恶化导致经济发展成本增加等问题。 为了减少社会所需追加的成本,必然需要环境法的调解。在环境法所规制的内容之中,也必然包含了这种社会成本理念。《环境法》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正是基于目前我国环境的现状及对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的现状而规定的。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对污染源头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这是《环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个总责性质的规范。而第五章即是从法律责任角度对对广大生产经营者和对环境能够造成危害的人们的一种规制。 依据《环境法》第五章之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环境的行为的处罚有如下几点:罚款、赔偿损失、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首先,《环境法》规定的罚款,是针对那些对环境破坏并非十分严重的之人的行为。对于罚款,笔者认为是通过罚款以惩罚危害环境的人及其行为;通过罚款所得的资金用于改善被破坏的环境;通过罚款这个途径使“谁破坏谁治理”得到贯彻;通过罚款以减少国家治理已破坏环境所投入的成本等等。综合这些理解,能够得出一个结论:用罚款所得的资金治理环境能够减少社会治理环境所投入的成本。虽然用这种方式来治理已破坏的环境并不是主要方式,但是至少能够起到促进作用。因此可以说,这种处罚措施从一个角度减轻了社会的负担。 其次,《环境法》规定的赔偿损失,主要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有义务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很明显,污染环境行为会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前面已经阐述过由于排污者对森林的污染,导致森林周边的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和对林业的生产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果没有赔偿制度,那么这些居民和企业的损失是无法补偿的,除非社会投入更多的成本,在治理森林污染的同时给予这些人和企业以保障。可想而知,这样势必会增加社会的负担。相反有了赔偿制度,不仅可以减轻治理环境所需要的费用,而且也可以对这些居民和企业的损失予以赔偿,整体而言这个制度确实起到了减轻社会负担的作用。 最后,《环境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是对那些污染环境较重屡教不改甚至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以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人员。给这些人行政或刑事处罚并不是初衷,根本上讲是通过这样的处罚对其他对环境实施破坏或还未造成破坏的人产生一种警示作用,使得同样的事情减少或者避免发生,从而减少环境事故,减少因环境事故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同样起到减少社会负担的作用。 不管是如何具体规制的,其本身所蕴含的观念没有变化,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降低解决因为环境问题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所需要的成本。 前面所说的由于环境问题所引出的各种关系产生矛盾的问题,在环境法的规制与调节下显得明显好转。在社会生活中,以人为中心,存在各种关系。主要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却是人类社会的主体与永恒。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他的一切关系就可以得到平衡的发展,当然也包括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因此可以说人与自然的关系能否调整好关系到社会的全局,并不夸张。如:在没有制定环境法的情况下,排污者向森林排放污染物必然会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显然存在排污者与森林之间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而在森林周围居民的生活舒适度也必然会同时受到影响,因此也存在排污者与森林周围居民之间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同时这个地区的林业生产必然会受到影响,为了能够继续生产,国家必然会投入更多的成本。在环境法介入之后,排污者依法停止向森林排放污染物,这时排污者与森林之间的矛盾得到解决,相应的排污者与森林周围居民之间的矛盾也得到解决,而由于森林生态系统的改善,林木自身的更新系统得到恢复,从而对林业生产的影响也将得到缓解,所投入的成本也因此会减少。正是由于环境法的介入才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得到了调整,而同时,基于人与自然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也得到了调整。这就是环境法的价值所在,也是在环境法中社会成本理念的体现。 环境法所体现出来的社会成本理念是不容忽视的。正是因为有社会成本理念在其中,才能使法律实施起来更加容易。环境法的实施要以社会需要和自身所体现的理念为指导,这也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部门法能否顺利实施以起到其初始目的的关键所在。 注释: [1] 以上数据均来自于《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1999) 》。 [2] 以上数据均来自于《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