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情 1986年3月,山东省垦利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的围拦枪杀 珍禽事件。犯罪分子共打死白天鹅16只,灰鹤10只,其他野禽 数十只。 垦利县位于黄河三角洲。1986年3月10日上午8时,垦利县 一号渡口值班的垦利镇派出所王兰福同志,获悉有渔民在河边拾 到1只死白天鹅,当即向垦利县公安局报告。县公安局指导员王 传亮与孙副局长立即带人赶到现场,发现河中有5条小船,便前 去检查。船上的人见事不妙,立即将船驶向对岸企图逃之夭夭。公 安人员借了一条机帆船紧追不舍,后从船上查获土造“二人抬”猎 枪10支,白天鹅8只,灰鹤3只。3月11日又发现1只受伤的白 天鹅在水中挣扎,被水文站的同志捡到。 经公安人员查对,犯罪分子高连山,黄及宝、吴汝龙,、吴修 湖、杨贵福五人分别为汶山、累山、东平县人。这些人经常合伙 枪打飞禽。今年1月中旬,他们从东平湖与黄河交汇处乘船沿黄 河而上,2月中旬顺流而下,来到黄河三角洲地带。3月1日左右 在垦利县31号防汛站南测河西滩上打死灰鹤10只,吃了7只还 剩3只。3月5日晚lo时左右,吴汝龙和杨贵福又打死白天鹅6 只。3月8日这伙罪犯在垦利集市上出售大雁,因无持枪证,被县 林业局罚款17元。当时,有关领导曾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并拿 出爱护鸟类的书籍给他们学习,他们也表示要遵纪守法,不再猎 杀珍禽。但3月10日黄及宝和吴汝龙等置国家法纪于不顾,半夜 2时又偷偷驾船来到一个水湾内,5条船从不同方向悄悄向白天鹅 群围攻上去,4支大型土枪齐向天鹅猛烈射击,刹那间十几只天鹅 纷纷倒入水中,幸存的天鹅哀鸣着飞向夜空。这些人使用的“二 人抬”土枪,重达70多公斤,长达3米,皆属禁用狩猎武器。被 猎杀的白天鹅一般重10公斤左右,最大的重达12公斤,体长1.5 米。据不完全统计,高连山等5人自1986年1月至3月间,共非 法狩猎,枪杀白天鹅16只,灰鹤10只。除此,这伙罪犯还吃了 白天鹅1只、灰鹤7只。 对枪杀珍禽事件,东营市副市长立即责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山东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也派人前去调查。经垦利县检察院批准, 公安部门依法逮捕了高连山、黄及宝、吴汝龙、杨贵福等4人。吴 修湖因未开枪,不予逮捕。
(二)处理结果 经垦利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审,确认高连山等罪犯构成非法猎 杀珍禽罪,依法判处吴汝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杨贵福有期 徒刑1年,黄及宝有期徒刑6个月,高连山拘役6个月。并没收 全部猎枪。
(三)分析提要 白天鹅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吴汝龙、高连山等5名犯罪分 子围攻猎杀白天鹅的重大事件已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 用工具、方法进行狞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罚金。”上述条款中, “情节严重的”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和造成的实际危害后 果等。吴汝龙、高连山等5名罪犯猎杀白天鹅的行为,属于情节 严重的范畴,因为吴汝龙、高连山等5人在主观上具有猎杀白天 鹅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从1986年1月至3月lo日连续作案 多次,并且在有关人员已经对他们进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制教育 后,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乘深夜之机继续进行偷猎。其次,吴 汝龙、高连山等5人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连续几次作案,共 枪杀白天鹅16只、灰鹤10只,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危害后果 十分严重。因此,垦利县人民法院对吴汝龙等人的违法行为以非 法猎杀珍禽罪论处是依法而且正确的。 至于垦利县人民法院对吴汝龙等5名罪犯分别判处了轻重不 同的刑罚,这是因为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根据每个罪犯在 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分别承担各自 的法律责任。